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院长论坛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路径探析
——兼谈案件审理与司法“三大功能”的辩证关系
作者: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尹佐海   发布时间:2012-08-01 09:52:10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重要历史时期,社会生活的多元、多变,对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积极因应社会转型时期的新特点,探索建立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的社会管理模式,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作为党领导下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司法机关,如何通过准确界定发挥自身职能,深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思考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司法机关作为法治环境下实现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的最重要手段,其对社会管理活动的参与,必须要立足于司法工作本身固有的特殊性,充分遵循司法权运作的内在规律。在这一方面,周玉华院长关于司法审判“权利救济、纠纷化解和公权制约”三大功能和“审理案件就是参与社会管理” 重要论断的提出,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充分发展自身职能作用,积极有效参与社会管理工作,指明了工作方向。

    首先,通过审理案件实现对权利的有效救济,就是参与社会管理。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救济性是司法权的本质属性。权力救济从类型进行考察,可以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私力救济是指在权利即将遭受侵害或已经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当事人依靠自身的私人力量维护和恢复权利。作为人类最原始、最简单的救济方式,私力救济起源于人的本能和人类早期的无政府状态,突出表现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救济原则。这种权利救济方式,可能导致两种倾向,一是复杂问题简单化,特别是在当事人以武力自决的救济权利的情形下。二是简单问题复杂化。特别是对于那些涉及到宗族、团体等的群体性矛盾纠纷,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更大规模的救济行为,导致整个社会陷入野蛮混乱和无序状态。实际上,这种权利救济方式,也表征了人类处于野蛮时代的社会管理方式和水平。进入文明社会以后,人类对于社会安定的要求日渐迫切,统治阶级也产生了对于社会有序管理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逐渐缩小了私力救济的范围和程度,而把权利救济的方式更多地引导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的公力救济。这一方式方法的转变,在实现权力救济规范化、有效化的同时,也增强了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特别是在当代,公力救济已经成为保障权利、实现正义的主要途径。司法机关更是公民寻求权利救济的重要部门。相当部分的受损权利是通过司法途径得以恢复和接受救济,从这个角度上看,司法审判不过是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另一个方面而已。其职能突出表现为,在公民权利受到损害时,能够依法审查并受理因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求,并通过强化权利救济意识,加大权利救济力度,使受到侵害的权利能够得以修复,进而,确保整个社会始终处于正常的发展轨道。

    其次,通过审理案件实现对纠纷的有效终结,就是参与社会管理。

    这里面,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作为司法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核心所在,人民法院通过充分发挥社会矛盾处理的终局机关的作用,妥善审理各类案件,积极回应社会诉求,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公正,进而实现对整个社会秩序的有效控制。主要表现为:通过审理刑事案件,惩治刑事犯罪,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通过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平息和化解各种利益纠纷和冲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化解行政争议,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调解和平衡各种社会关系。二是源于司法裁判个案化解基础之上的对整个社会行为的引导、示范、评价和规制功能。人民法院在化解权利义务纠纷,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还通过对法律秩序的维护,发挥着对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引导功能,实现对于整个社会的有序管理。突出表现为:通过个案纠纷的解决,为当事人在涉及相关社会问题的解决时,提供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思路和参照;通过司法审判对某种行为的价值性评价,引导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制定纠纷化解的规范性意见,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司法技术和手段,丰富法律规范,确立行为规则,推动整个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第三,通过审理案件实现对公权力的有效制约,就是参与社会管理。通过行使司法审查职能,实现对国家和社会、 公民与政府关系的有效规范,这是现代司法的一个重要功能。行政行为是典型的社会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在进行社会管理时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直接体现的是其社会管理水平的高低。在这一方面,作为对行政机关实施有效制约的重要方式,司法就是束缚公权力的牢笼,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对于确保公权力的正当合法行使,对于确保法律法规的严格正确执行,进而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与专横,实现社会管理的规范化和法治化,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可以说,行政诉讼和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在积极拓展法院的司法功能的同时,也为司法机关发挥自身优势推进社会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渠道。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各类行政案件,开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合法的行政行为予以维持,保障行政机关正确履行社会管理的职能;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监督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管理公共行政事务;对不规范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补强,或者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予以纠正,等等。这在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行政行为强制性的同时,也可以有效监督和杜绝行政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在整个社会确立起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观念,推动整个社会管理的科学化和有序化。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力蒙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