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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向朋友高息借款拒还遭诉
发布时间:2012-08-01 09:56:53


     光明网讯(通讯员 维佳 刘敏)   “今借到毛军现金贰万元整,到六月十五日零时之前还完,假如超过一天,我张富顺每天自愿付给毛军利息贰佰元……”

  这是2011年4月15日,张富顺以包工程为由写下的其中一张欠条,他一共借了张福顺45000元钱,另一份内容是“今借到毛军现金贰万伍仟元整(25000)。借款人:张富顺,2011年4月15号。” 张富顺还找来了朋友张华、张民来给自己做担保。可是即便有欠条上信誓旦旦的保证和高额的利息,两个月后,张福顺也没能按时将毛军的钱还清。毛军于是采取围追堵截的方式多次找到张福顺,可是他均以自己手头紧为由迟迟不还。最后干脆避而不见,跟毛军玩起了“躲猫猫”。

    自己的钱借出去,不但拿不到利息,还折了本,无奈之下,毛军一纸诉状将张福顺告上了法庭。

    河南惠济法院认为,张富强于2011年4月15日给毛军出具借条两份,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毛军要求被告张富强偿还借款25 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之规定,判决张福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毛军借款20 000元并自2011年6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2012年2月24日止。法院还另案判决张福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支付其余的2500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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