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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学老师挪用公款炒股三年后自首
发布时间:2012-08-01 11:03:0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钟宜华 李泽荣)   中学老师利用担任学校报账员的便利,挪用公款31万元炒股,出走三年后投案自首,并退还挪用款。7月31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邹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案发前系江西省宜丰县某中学教师,并兼任学校报账员。2008年1月至4月,被告人邹某利用担任学校报账员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将其保管的建房垫付款、课本费押金等公款共计310297元用于个人炒股。2008年8月,被告人邹某未偿还学校公款,出走至南昌、广东、北京等地。2011年12月7日,被告人邹某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之后将挪用款全额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邹某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可减轻处罚。在归案后能全部退还挪用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据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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