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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量刑失衡问题的程序规制
作者:周永恒   发布时间:2012-08-01 09:57:58


    量刑失衡又称量刑偏差,是指审判机关在同一时空条件下,对性质相同、情节相当的犯罪,在适用相同的法律时,刑罚裁量相差悬殊的现象。笔者认为解决量刑失衡问题,除认真执行“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有关量刑的庭前准备、庭审中调查影响量刑的情节、开展量刑辩论等规定外,还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按照“两高三部”《意见》,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先就定罪问题进行审理,紧接着就开始审理有关量刑问题。这种模式在审理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自然没有问题。但是,如果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时,因为,没有罪名,自然谈不上量刑。在定罪尚且是未知数的情况下就量刑问题进行调查、辩论,无疑会削弱被告人、辩护人有关定罪问题陈述、辩护的说服力,甚至会造成未定罪、先定刑的尴尬。因此,笔者认为应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前,先就定罪、量刑问题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如果被告人认罪且辩护人也不做无罪辩护的,就按照“两高三部”《意见》的规定进行审理。如果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被告人拟做无罪辩护的,就应将定罪与量刑分开进行审理,先确定是否定罪的问题,经审理及休庭合议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当场或者再次开庭就量刑问题进行专门审理,调查影响量刑的各种证据、事实,组织就量刑问题进行专门辩论,在此基础上再行裁判。

    二、合议庭充分合议、讨论量刑的有关问题

    对量刑问题,只要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量刑是案件承办人一个人完成的,合议庭讨论案件时,主要是相对于定罪而言,关于量刑的合议不是很充分。因此,笔者认为,实现量刑均衡,合议庭充分讨论、合议量刑有关问题等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合议庭全体成员在合议案件前,应共同阅读案件卷宗,熟悉案情,对影响量刑的各种证据及量刑情节做到心中有数。合议刑事案件时,除对被告人是否有罪、构成何罪等问题进行合议,还应当分步骤地讨论合议有关量刑问题。从资历最浅的法官开始,逐一对影响量刑的各种证据进行认证,认证结束后按照证据对量刑的影响,按减轻、从轻、从重等进行分门别类地分析、合议,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争辩。进而对被告人适用的刑种进行合议,达成多数意见之后,如果是决定适用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再对被告人判处的刑期进行合议,并按照多数意见进行宣告。

    三、裁判文书公开说明量刑理由

    说明量刑理由是摆脱刑罚恣意的一个重要手段。说明量刑理由也体现了审判公开、司法透明的要求。但司法实践中,比较重视说明影响定罪的理由,而不重视说明影响量刑的理由。对量刑理由的解释,基本上是在判决的最后部分笼统地说明采纳或者不采纳辩护人关于从轻或者减轻量刑的理由,进而直接阐明法院的立场,认为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较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某种刑罚。裁判文书说理工作在阐明被告人构成何罪后戛然而止。因此,笔者认为,从防止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而影响量刑均衡的角度看,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量刑理由。先在裁判文书中说明法律上关于该罪名的量刑幅度,并对法律上关于量刑的各种术语如“情节较为严重”等进行适当说明。同时,在裁判文书中列明影响量刑的各种证据,并对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影响量刑予以说明。 同时,说明对各种量刑情节的认识,分非常重要、比较重要、一般、不重要等几个层次阐明各种量刑情节在量刑过程中的作用。在有几个刑种可以选择的情况下,公开说明之所以选择这个刑种而不选择其他刑种的理由,给刑事诉讼参与人一个比较令人信服的解释。此外,对于减轻被告人刑期幅度比较大的,还应当说明这样裁判考虑的各种因素,以接受社会的监督,增强公众对量刑的认同感。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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