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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80后”青年因抢劫绑架盗窃三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02 09:59: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熊胜生 范超)
近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一起罪行恶劣的刑事案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被告人于某明犯抢劫罪、绑架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被告人于某泽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于某明、于某泽伙同于忠简(已判刑)驾驶摩托车在余江县马荃镇青山祝家水泥路叉路口超越因会车而停在路边被害人陈某驾驶的小汽车。然后又掉头撞上陈某停在路边的汽车,于某明、于某泽等人跌倒。陈某下车查看并打电话向李某等人求助。于某明、于某泽、于忠简三人以跌倒为由殴打陈某。于某明抢走陈某汽车的钥匙,叫陈某等人上车,强行驾驶陈某的汽车将陈某及其三名同事带至马荃镇青山于家小学。于某明、于某泽等人要陈某等人关掉手机,并将陈某关押在该校一楼中间教室。由于忠简守住教室门,于某泽、于某明等人多次对陈某实施殴打,迫使陈某同意给20000元人民币给于忠简、于某泽、于某明等人。陈某打电话让其朋友余某送20000元人民币过来。后李某、吴某等人先后赶到青山于家,经过还价,由吴某将余某送来的钱中14000元人民币交给于某明、于某泽等人,于某明、于某泽等人又逼迫陈某写下字据后才放陈某离开。于某明、于某泽等人各分得赃款3000元。经鉴定,陈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丙级。 2009年吴全华因在江西省东乡县被人抢了摩托车,便畜意报复,预谋将东乡人骗到余江县来,敲点钱用。2009年8月7日,吴全华得知有东乡人欲买二手摩托车,便以有摩托车卖为由通过于光泽(已判刑)将东乡人骗到余江县。下午3时许,吴全华与雷凯华、于佩华(均已判刑)驾驶一辆吉利金刚汽车前往余江县殡仪馆附近的公路上,准备抓住前来买摩托车的东乡人,弄些钱。途中,吴全华打电话邀集被告人于某明、雷荣水、于光泽等人过来帮忙。下午4时许,吴全华、雷凯华、于光泽、于佩华、雷荣水、于尖兵(均已判刑)、于某明等七人先后赶到余江县殡仪馆背后的公路上等东乡人过来。 当日下午5时许,被害人李某、杨某乘坐被害人李某某的出租车来到余江县殡仪馆背后的公路上与吴全华、被告人于某明等七人见面。当李某、杨某表示不想买摩托车欲离开时,被告人吴全华、于某明等七人强行将李某、杨某、李某某押上吉利金刚汽车,并驾驶李某某的出租车,将三被害人押至余江县马荃镇果园场附近的白塔河提边。吴全华首先殴打李某、杨某,询问是否认识抢了摩托车的人,明知李某、杨某、李某某不是在东乡县抢其摩托车的人,吴全华威胁李某、杨某,要其让家人各拿人民币二万元来,否则不放人。吴全华、于某明等人殴打李某、杨某,要其打电话给家人,让家人筹钱来赎人。在得知杨某家人带了钱来余江县赎人,吴全华便要李某某去余江县城约定地点拿钱来交换人质。此后,因担心在果园附近会被人发现,吴全华叫于光泽、于某明等人将李某、杨某押至余江县马荃镇洪崖村沙头毛家进庙的水泥路上看守,等待李某某拿钱来。当晚10许,吴全华、于某明等人得知有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便将李某、杨某及出租车丢弃在现场而逃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杨某的伤情均达轻微伤丙级。 2009年8月15日,被告人于某明伙同于小兵(已判刑)窜至余江县粮食局宿舍院内,由于小兵望风,于某明去偷停放在该院一栋居民楼下被害人陈某的五羊本田款电动车。于某明先用手拍该车的龙头,试探是否安装了警报器,警报器响了。于某明、于小后被闻声赶来的群众张某、陈某等人发现,于某明趁机逃脱。2011年8月20日于某明被余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3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明、于某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赔偿损失为借口,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数额巨大,并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于某明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且属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被告人于某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30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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