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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邀网友抢劫赚钱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02 14:35: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玲)   庭审中,在法庭教育阶段被告人王成突然转向同案犯谢某的父亲,流着眼泪说:“叔叔,对不起,我错了,我不应该带谢某去抢劫,请您愿谅我,希望法官能对谢某从轻处理。”此时,被告人谢某的父亲早已泪流满面,但对被告人王成的忏悔,无语可对。2012年7月31日,江西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抢劫案,对王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谢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12月中旬,被告人王成在QQ上碰到逃学在网吧玩的高二学生被告人谢某,约谢某到景德镇见面,并说带谢某去外地挣钱。被告人谢某到景德镇一宾馆见到王成、吴晓飞(另案处理),后王成提议带被告人谢某去外地抢劫。

    2011年12月23日晚23时许,被告人王成、谢某和吴晓飞窜至上饶市婺源县文公北路“唐老鸭”网吧,看到被害人胡明德手上带有一黄金戒指,便将其选定为作案目标。王成负责在网吧盯着胡明德并尾随其从网吧出来,谢某和吴晓飞两人在外接应。当跟随胡明德步行至距离网吧右侧一路口时,吴晓飞上前用手搂着胡明德逼进路口的一个弄堂墙边,谢某和吴晓飞两人负责望风,王成负责搜胡明德身上财物。因胡明德反抗,王成踢了其一脚,吴晓飞打了其一耳光,谢某用菜刀将其左手臂砍伤,三人将胡身上的一部N0KIA C7手机和一部粉红色翻盖索尼爱立信W580手机、一枚重约8.09克的方型“福”字黄金戒指抢到手后乘坐出租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N0KIA C7手机价值人民币1548元。被害人胡明德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

    2011年12月24日晚23时许,被告人王成、谢某和吴晓飞窜至上饶市信州区水晶宫“都市英雄”网吧选定被害人杨群为作案目标。待杨群从网吧出来后,王成手持钢珠手枪(未作枪支鉴定),谢某、吴晓飞两人手持菜刀将杨群逼进附近一水池旁边,谢某负责望风,王成和吴晓飞两人威胁杨群将身上的财物拿出来。三人将杨群身上的一只黑色钱包(内有身份证和驾驶证各一张,现金25元,中国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两张)、一部天翼3G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条银项链、一枚黄金戒指,抢到手后三人乘坐出租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137元。

    2011年12月25日晚21时许,被告人王成、谢某和吴晓飞窜至鹰潭“圆道富吧”网吧选定戴着金项链的被害人夏亮亮作为抢劫目标。24时许,夏亮亮准备下机,负责盯防的王成即通知在网吧对面汤店等候的谢某、吴晓飞做好准备。当夏亮亮走到网吧对面移动宾馆楼下时,吴晓飞上前勒住夏亮亮脖子将其拖进交通街公共厕所旁,并用小菜刀威胁夏亮亮,谢某负责望风,见夏亮亮准备反抗,王成掏出钢珠手枪威逼夏亮亮交出钱财。三人抢得金项链一条、手机一部、现金150元、银行卡两张、身份证一张后,吴晓飞又用夏亮亮皮带捆住其双脚,三人才打的逃离现场。王成在九江步行街将项链卖得6100元和两个金戒指,谢某分得1000元,吴晓飞分得3300元,其余钱物被王成所得。经鉴定,被抢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1963.88元,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44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成、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械三次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的合法财物,数额巨大,且致一人轻微伤甲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成、谢某持械抢劫并致一人轻微伤甲级,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成、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作案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是被告人王成叫去抢劫的并且在第二、三起抢劫中负责望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对较轻,且被告人谢某系在校学生及两被告人积极退赃、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预交罚金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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