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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购买二手车迟迟不过户遭诉
发布时间:2012-08-03 10:11:18
光明网讯(通讯员 裴玲)
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内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未履行义务的一方,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近日,江西横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被告金某同意于调解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原告翁某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011年3月2日,原、被告签订购车协议,约定原告翁某将其所有的丰田皇冠3.0型轿车以31 000元价格转让给被告金某,于2011年3月底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登记的费用由被告金某承担。协议签订后,被告金某向原告翁某支付了31 000元购车款,原告亦于协议签订当日将车辆交付给被告。后被告金某一直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原告翁某诉称,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后,原告就将车辆交付给被告,被告迟迟不办理过户手续,无形中给原告增加了各类风险,毕竟车辆已经交付给被告,一旦出现事故,车辆登记人仍为原告,原告必然会牵扯其中。被告金某称平时业务较繁忙,一直未能抽出时间办理,没有想到会因为过户问题给原告造成困扰。双方经友好协商,遂达成上述调解意见。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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