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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四男子蒙面抢劫宾馆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06 10:02:53


     本网讯(通讯员 丁红)   丰城四男子相约深夜抢劫宾馆,其中三人进入蒙面实施抢劫,一人在外等候,四人分别被判处刑罚。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旺、刘文江、杜金国、李金根有期徒刑12年、12年、12年、8年。

    法院查明,2012年4月12日下午至4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旺、刘文江、杜金国、李金根先后通过电话相约到丰城街上“搞几个钱用”,准备抢劫动漫游戏室或者按摩店。4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旺、杜金国等人准备好刀、斧子、帽子、手套等作案工具,由被告人李金根开车,四人在丰城市老城区寻找作案目标,由于没有寻找到,便开车来到新城区。在经过一宾馆时,四人便商量抢该宾馆,由被告人李金根开车在宾馆外等候,被告人陈旺、刘文江、杜金国手持刀、斧子,蒙着面冲进宾馆前台。宾馆前台值班人员陈剑听到外面有脚步声,便从休息室出来,看见三个蒙面人手持凶器,便吓得跑进休息室。此时,被告人陈旺、刘文江、杜金国便跟着陈剑进入休息室,在休息室内翻找财物,并用刀威吓陈剑,迫使陈剑将房间内的保险柜打开,抢走保险柜内的人民币56000余元后即坐上被告人李金根的车逃离现场。尔后,四被告人将抢来的钱平分,每人分得人民币14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陈旺的家属为其退出赃款14000元;被告人刘文江的家属为其退出赃款10000元;被告人杜金国的家属为其退出赃款14000元,被告人李金根的家属为其退出赃款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旺、刘文江、杜金国、李金根目无国法,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旺、刘文江、杜金国系主犯,被告人李金根系从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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