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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野狼帮”三男子多次抢劫在校生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8-06 11:12:40


     本网讯(通讯员 韦朝欢 罗荣根)   社会青年韦某纠集一群辍学少年成立“野狼帮“,整天游荡在学校附近,多次对在校学生实施抢劫,包括韦某在内的“野狼帮“三骨干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提起公诉。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宣告三被告人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野狼帮”是以韦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其组织结构是帮主韦某,第二层人物是黄某、林某、黄某、辛某(均未满十八周岁),第三层为普通帮众。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底,“野狼帮”成员韦某、黄某、林某、黄某(在逃)、辛某(在逃)在巴马县第二初级中学校园内、学校附近以及其他地方,用语言威胁、强行搜身、殴打等方式,以收保护费为名,实施了多起针对在校学生谭某、庞某、韦某某、陈某、黄某保、黄某刚、李某等人的抢劫犯罪事实。其中:被告人韦某结伙实施10起;被告人黄某单独或者结伙实施21起;被告人林某单独或者结伙实施11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黄某、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黄某、林某具作案时均未年满18周岁,应当予以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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