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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
作者:何有财   发布时间:2012-08-06 10:39:46


    内容摘要: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党和人民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新任中级、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培训班开班式上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加强司法公信建设的重要意义,立足法院自身,大力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切实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断提升,同时我们也经常听到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不满和司法不公的抱怨,法院的裁判难以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执行,涉诉上访事件不断增加,所以大力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学者和法官也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1),本文从司法公信的内涵、影响司法公信的成因、提升司法公信的途径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字:公正 高效 公信力

    以下是正文:

    一、司法公信的内涵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通过可以信赖的司法程序,对司法人员的裁判案例产生的普遍信服和尊重,而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知和认同状况。它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树立司法权威的过程中,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如果公信力不高,当事人往往会随意指责法院的裁判;而当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公信力达到一定程度时,当事人则会从自身、从法律规定中去寻找败诉的原因。所以,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影响司法公信的成因

    当前,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公众对法官的信赖程度不高,一些生效的裁判得不到执行,无论法院自身还是外部环境,都存在着一些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法官素质的影响。法官特殊的职业要求法官不仅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还需具备高尚的道德修养以及对各种复杂事物的分析判断能力。当前我国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普遍存在的法官高龄及断层,整体素质与社会对法官的要求相比仍存差距。司法实际中,仍有部分法官存在着业务不强、能力不足、形象不佳、服务不到位的问题,甚至极少数法官还没“认清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基本属性” 等问题,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审判产生抵触和不满情绪。近年来的各类错案来看,折射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因素主要表现在法官自身素质的桎梏和影响,给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造成许多困难。因此解决法官素质问题始终成为我们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当事人利益影响。漫长的封建社会留给我们的主要是一种以人治思想为基础的法律文化,无论是“德主刑辅”,还是“礼法并用”,其中蕴含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优位的法律观。随着社会的发展,利益多元、诉求多样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部分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规律与特点了解不多,对司法预期过高;部分群众法治观念淡薄,规避和违反法律,出现纠纷后诉讼往往是其最后采取的不得以的手段,为达到胜诉目的,即使进入诉讼更多的人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托人情、找关系、无理缠讼;部分当事一旦败诉便会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四处告状、长年上访,寄希望于找到“大官”为自己鸣不平,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很多人对于近几年法院在司法改革中取得的成果以及法院各项工作的进展并不了解,他们只是凭借一些个案的报道或是传闻便产生了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致司法公信得不到有效提升。

    (三)社会因素的影响。司法公信是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树立起来的,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公众对司法公信度大打折扣。一是社会大环境的影响,诚信政府、诚信社会的大环境尚未形成,民众对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缺乏信任。二是司法地方化,法官地位的尴尬性直接破坏司法的公信力,司法机关隶属于地方政府,法院的人、财、物直接受致于地方政府,审判过程中,极易受到地方有关部门的干预;同时还设有专门管理公、检、法三机关的政法委,组织参与法律咨询等使法院不同程度的提前介入纠纷,即参与了咨询的案件以后一旦涉诉很可能使法官先入为主,从某种角度上看司法权的本质是一种由法官代表国家行使的判断权,而缺乏体制独立保障的判断权是很难最终获得公众信服。三是法律教投入不够,老百姓不知法、不懂法,使百姓的认知与法律的标准相去甚远,对诉讼过程中其所处的角色和提供证据能力需求有较大的差距,其主张未得到支持时会找法院原因,从而极大的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提升司法公信的途径

    王胜俊在新任中级、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培训班开班式上特别强调“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各级人民法院要实实在在、卓有成效地做好八个方面的工作。一要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努力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二要公正司法,以公正立公信,始终坚守司法公正底线。三要切实采取便民利民为民的司法措施,着力筑牢司法为民的思想根基,着力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着力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四要廉洁司法,把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五要公开透明司法,切实使社会公平正义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彰显。六要大力弘扬司法民主,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七要大兴优良司法作风,以严谨细致的工作和亲和文明的态度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八要积极参与社会诚信建设,大力加强司法宣传,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切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2)”,笔者结合自身审判工作经验,从以下几方面来寻找提升司法公信的途径:

    (一)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只有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根据时代的变化,全面、准确地理解、适用法律,而不是机械地搬用过去的审判案例,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尊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作为处于审判一线的基层法院,树立贴近实际,符合国情,有利于正确办案的司法理念是非常必要的。这些年来,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其中“执法为民”的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这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所以,首先应在我们人民法官中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使司法活动真正获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高度评价和认可,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增强司法的亲和力,认真贯彻落实依法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以“公正、文明、高效”的司法活动原则,缓解司法者与当事人的矛盾,缩小与当事人认识上的差距,努力让当事人服判息诉。同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方针,不断修订、完善和落实各项利民、便民、亲民措施,以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热情周到服务,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和司法者的信任度。

    (二)完善社会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目前我们民主法制建设中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是,“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继续深化”。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具有全局性。当前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体制因素为司法行政化、地方化,法官职业的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等。这是一个大问题,也是一个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而有慎重地探索出符合中国实际的司法体制和机制,让司法独立化、法院独立化、法官独立化,让司法权威得以保障。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大力提高国民文化水平和法制意识。要加大对法官的监督制约力度,严查各种司法腐败案件,把司法腐败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降到最低。

    (三)强化法官综合素质。建立高素质法官队伍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 提高司法公信力,重点是抓好队伍建设,教育队伍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切实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始终把维护党的事业、人民群众的利益、宪法法律的权威永远放在第一位,坚持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在思想上和行动上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一是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确保司法廉洁。一个清正廉洁的法官,一定能身体力行促进司法公正,进而提高司法公信力,要进一步完善廉政机制,营造廉洁司法的氛围,促进廉洁办案;强化思想教育,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开展主题教育,提升司法能力和队伍素质;开展示范教育,使干警学有方向,赶有目标;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坚持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开展诫勉谈话和廉政保证金制度,落实好党风廉政责任。二是落实职业文化建设,提高队伍素质。我们要充分利用辖区是文化大区优势积极构建学习型法院,通过密切与辖区高校合作,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岗位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形成法学理论与审判实务的交流互动,多举措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促进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三是建立激励机制,搭建提升能力新平台。坚持把竞争上岗和轮岗交流工作作为职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措施来抓,通过竞争上岗和轮岗交流,使审判资源得到合理配置;适时组织庭审观摩、研讨会,开展案件质量、法律文书评查交流,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对外交流,选送优秀法官挂职锻炼,制定鼓励措施为法官学习进修提供方便,营造严谨治学的学习氛围。四是推进行为文化建设,规范司法行为。针对一些法官存在的司法不文明,庭审不规范,着装不整洁的问题,着力规范法官行为举止,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在仪容、仪表、待人、接物等方面,从服饰穿戴、待人接物、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的点滴做起,使用文明用语和忌语,革除陋习积弊,养成办案讲程序、讲制度的职业习惯,用规范的办案取信于民,用程序的公正确保实体公正。

    (四)提高司法能力水平。目前我们主要是通过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来实现司法能力水平的提高的,其中这样几项制度建设直接关系到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建设。一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让司法程序阳光透明。司法的过程是法官遵循法定程序,依照法律对个案进行裁判的过程,普通群众不懂法律、不了解司法,在他们眼中司法就是“关起门来审案子”,司法具有一定的“神秘性”。这必然会导致部分群众对司法持怀疑态度。因此,人民法院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如法院开放日、邀请旁听、人民陪审等,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让司法程序阳光透明,让正义能够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使群众从内心排除对司法的怀疑,尊崇司法,信仰法律。二是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从权力运行的角度,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在其运行的过程中以其主体、制度、组织、结构、功能、程序、公正结果承载的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从这一点分析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取决于我们是否为公众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产品。评价审判质量效率的标准有很多,但有两个标准是核心的:一个是结果公正标准,另一个是程序合法标准。为此我们应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全面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三是建立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目前将法院的管理细分为审判管理与司法行政管理已基本成为共识,强化审判管理已成为各级法院提高审判质量的有力手段。借助于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的管理功能,使我们能够建立起法院内部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上下级法院间质量评查体系,通过科学的管理促进司法能力的提高。

    (五)拓宽沟通渠道,畅通民意诉求。要从制度源头拓宽民意沟通表达途径,为人民群众的诉求提供畅通、便利渠道。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司法决策,要实行公示、听证制度,完善法院新闻发布和信息披露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从实绩评价、监督约束等方面,建立健全法院联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机制,认真听取群众的诉求,及时收集掌握人民群众的思想动态、心理情绪、愿望心声以及带倾向性的社会动态。对群众反映的各种利益诉求和问题,要做到有人应、有人管、有结果、有反馈。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要坚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逐案分析进行排查,有针对性地制订清理化解方案,并按排查汇总、会诊研判、责任倒查三项机制及时推进积案清理。

  (六)深化普法教育。提升法律文化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有被内化为一个国家的传统和精神,被其公民所认同、所信服,才能取得实效。“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不仅是文明社会和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社会的精神意蕴和心理基础。而一个国家的法律要被信仰,必须为其公民熟知和认同,使其成为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因此,要加强法律文化建设,通过送法进社区、农村、学校、企业、机关,开展巡回审判等途径,深化普法教育,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知识,使其接受先进的法律文化,提高法律意识和对司法的正确评价能力,学会尊重和服从公正的司法。同时要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开设法律基础课程,对在校学生尤其是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从小养成法律思维和法律习惯,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这对构建司法公信力十分重要。 

    (七)完善监督机制。 在法治社会,只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外监督机制,增强自我约束和工作透明度,才能更加有效的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首先是内部监督。内部监督要建立科学合理、相互制约的分工负责制度;要完善办案管理制度,加强流程管理,强化法官责任意识;要建立干警司法档案,将干警司法情况以档案的形式记录下来,全面、客观、准确、真实反映司法行为,并对司法的每个环节、整个流程以及司法行为的好坏进行考核评估、动态管理,形成系统科学规范、完善的司法监督体系。其次是外部监督。外部监督要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在坚持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人大监督、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下不断促进审判机制与法官素质的提高,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开展审务公开等,增强法院工作的透明度,阳光司法,使社会大众更好的了解法院工作的性质和内容,更好的监督法院的工作。通过宣传报道向公众正确传递法院公开审判的信息,让公众了解审判活动的过程和法律效果,增强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切实避免不当的新闻舆论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结语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循序渐进。在司法工作中,我们要把司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司法活动作为保护和落实人民利益的途径。同时,要实现办案与服务、实体和程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司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相协调,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注释:

(1)2005年11月《半月谈》发表了《司法公信力不足引起最高法重视,有关部门调研》的文章,就司法公信力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的持续下降,组织专家学者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探讨。

(2)法制日报,2012年6月27日第二版。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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