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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未写日期 法院判被告一个月内还钱
发布时间:2012-08-06 14:18:52


     本网讯(通讯员 李鸿林)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由被告吴道宽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支付原告宋世朋欠款人民币7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675元。

    被告吴道宽于2010年1月3日差欠原告宋世朋煤款人民币75000一直未还,在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吴道宽辩称煤不是其本人向原告购买,其只是应原告要求作为担保人出具欠条给原告,不同意付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按时出庭应诉。

    镇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吴道宽差欠原告煤款人民币75000元未付,出具了欠条给原告,欠条未约定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请求被告付款,原告请求被告付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三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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