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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街上寻衅滋事后抢劫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06 14:25:11


     本网讯(通讯员 童鸣 谌嵘嵘)   在街市上寻衅滋事,后竟持刀索财,2012年8月3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卢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0年12月30日中午,被告人卢鹏伙同卢强、李集兵(二人均已判刑)及张敏四人在铜鼓县温泉镇石桥村街上闲逛,喝了酒的卢鹏提议去找摆皮鞋摊的人的麻烦。12时30分,卢鹏等四人来到石桥菜市场旁被害人黄某清、黄某军的皮鞋摊前,随意翻看皮鞋,后卢鹏以皮鞋质量低劣为由,将四双皮鞋扔到马路上,并要黄某清二人给其300元用于吸毒解酒。黄某清二人害怕他们打人闹事,就将身上200元钱拿出来给他们,卢鹏见只有200元,就指使卢强从其家里取来砍刀,卢鹏从卢强手上接过砍刀后,将砍刀架在黄某清的脖子上,胁迫其交出300元。由于被害人黄某清实在交不出300元,卢鹏又指使李集兵到被害人黄某清的面包车内搜寻钱物,但未找到。随后卢鹏等四人拿着黄某清的200元离开现场。

    另查明,被告人卢鹏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6年9月13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作案一次,抢劫他人现金人民币2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卢鹏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被告人卢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当增加刑罚量。被告人卢鹏归案后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但被告人卢鹏在抢劫犯罪过程中使用砍刀,属于持械抢劫,应适当增加刑罚量。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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