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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合同拒退押金 违约企业被判败诉
发布时间:2012-08-06 15:34:24


     本网讯(通讯员 赖见兴)   单方面中止施工合同后,又拒绝支付工程款和工资押金,结果被人告上法庭。8月3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石城县某机械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陈国明工资押金15000元,并支付原告工程款10200元。

    2011年4月17日,原告陈国明与被告石城县某机械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车间钢结构加工制作工程承包给原告,并就承包范围、质量要求、加工费结算及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有效期为2011年4月17日至2012年4月17日。合同订立后,原告组织工人为被告制作了钢结构加工车间,被告已接受原告交付的工作成果。2011年5月19日、8月3日,原告分别向被告交纳了工资押金10000元、5000元。2011年8月19日,被告单方面通知原告全部停工。经双方就工程款进行结算,扣除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及原告向被告的借款,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200元。经原告追索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工资押金15000元、支付工程款10200元。

    石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国明与被告石城县某机械公司签订的《加工承包合同》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原、被告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订立后,原告为被告制作了钢结构加工车间,并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原、被告已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故被告应将所欠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原告为被告制作钢结构加工车间期间,被告收取原告的工资押金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退还。该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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