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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木刺伤眼失明 雇佣承揽责不同
发布时间:2012-08-06 15:39:54
本网讯(通讯员 覃江萍)
近日,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木工在工作过程中被飞溅出来的碎木刺进右眼致其眼失明的纠纷进行当庭调解,法官通过释明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受害人当庭拿到了2万元的赔偿余款。
被告韦某是在巴马县城经营一家字号名称为“浙江家私店”的个体工商户。2009年5月,经原告林某与被告口头协商,原告自带电刨到被告的木具加工场为被告制作家用木凳等木制成品。2010年11月25日,被告出资100元以原告名义为原告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了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5万元)。2011年3月21日,原告在工作中对一根木条实施切割时,被飞溅出来的碎木刺进右眼,当日被送往医院治疗7天,后因伤情需要先后到广西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开支医药费共计23503.91元,其中被告已支付5000元。治疗终结后,原告右眼因受伤造成永久性失明。原告受伤后,保险公司已付赔偿金26000元。经原、被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原告以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2490.19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属于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应由其自行承担,与被告无关。 经过开庭审理,法官就现行法对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概念及特征作了进一步的释明,结合本案原、被告之间长期存在用工关系,希望双方换位思索,互谅互让,以协商调解的方式结案,将更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今后的工作及生产生活。后法官适时提出调解意见。由于原告已经得到保险赔偿金26000元,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韦某赔偿给原告林某因工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5000元,已付5000元,余款20000元当庭付清。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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