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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男子持电警棍抢劫出租车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08 09:54:13


     本网讯(通讯员 高胜敏 欧阳萍)   警棍是警察用来对付不法分子的,但是江西宜春几个小青年竟想到买电警棍来抢劫,结果纷纷落入法网。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抢劫案。

    2011年12月17日晚10时许,因无钱用,被告人杨某提议抢劫出租车司机,被告人周某、李某、汤某、揭某、易某同意。六人在宜春市中山中路路口搭乘被害人程某的出租车至袁州区庐州北路延伸段后,六被告人以等人付车钱为由让被害人停车。下车后,六被告人围住出租车,由被告人杨某负责拔钥匙,被告人李某持电警棍,被告人汤某持捡来的砖头,威胁被害人交出现金,并从被害人处劫得现金150元。当晚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周某、李某、汤某又在宜春市宜剑宾馆门口搭乘被害人龙某的出租车,至袁州区湖田镇花家坪路段,由汤某拔车钥匙、持电警棍,李某持刀威胁被害人,抢得现金人民币400元左右。

    同年12月18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杨某、周某、李某、汤某在宜春市东风大街路段搭乘被害人邹某的出租车去长江理工学院。在宜春市环城南路国家物资储备局江西六三二门口处的马路边,四被告人持刀和电警棍抢得现金人民币200余元。赃款已被分用。

    同年12月19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杨某、周某、李某、揭某在宜春市袁山大道搭乘被害人陈某的出租车至宜春市环城南路某处西侧围墙外的马路拐弯处后,由被告人杨某拔车钥匙,四被告人持刀和电警棍抢得被害人现金人民币200余元。当晚22时许,四被告人又窜至宜春市北路搭乘被害人邹某的出租车,行至袁州区新田镇林田村路段时,由被告人李某拔车钥匙,四被告人持刀和电警棍抢得被害人现金400余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周某、李某抢劫5次,涉案金额人民币1350元;被告人汤某、揭某抢劫3次,涉案金额750元;被告人易某抢劫1次,涉案金额1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周某、李某、汤某、揭某、易某采取有分有合的方式,持砍刀、电警棍等作案工具,以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各被告人合伙参与抢劫作案部分,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周某、李某、汤某、揭某抢劫三次以上,属多次抢劫。其中,被告人杨某、周某、李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大,系主犯;被告人汤某、揭某、易某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周某、揭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杨某、李某、汤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上述被告人均依法应减轻处罚。杨某、李某归案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汤某、揭某、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杨某、周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汤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易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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