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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给20元 男子诱奸小学三年级女生判十年
发布时间:2012-08-08 09:55:25


     本网讯(通讯员 张海瑞)   日前,重庆垫江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用金钱诱骗女童发生性关系的刑事案件。

    2010年的夏天,被害人沈某(时年八岁)经常到被告人刘某的副食店买东西,还到被告人刘某开的游戏室打游戏,时间长了就认识了,被告人刘某了解到被害人沈某系小学三年级学生。被告人刘某一时邪念,以金钱为诱饵将被害人沈某骗至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此后直至2011年11月23日,在与被害人沈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其幺爸、幺妈发现并报警,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沈某发生了六次性关系,而且每次完事后都给被害人沈某二十元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沈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且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提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恶劣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在较长时间内多次与同一幼女发生性关系,属情节恶劣。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年。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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