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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将摩的司机骗至偏僻地点抢劫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08 10:00:09


     本网讯(通讯员 熊胜生 范超)   三男子以打的的方式将摩的司机骗至偏僻地点实施抢劫,后又在凌晨时分撬开卷闸门潜入店内进行盗窃,最终全部被抓获判刑,同时,收购该三人抢劫所得摩托车的摩配店老板也受到惩处。近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这起抢劫、盗窃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提议,并与被告人罗某、倪某商定,以打“摩的”的方式将“摩的”司机骗至偏僻地点实施抢劫。当晚12时许,三人各携带一把刀,由被告人李某到鹰潭市火车站坐上被害人吴某的摩托车,当车行至朱埠杨家村口时,被告人李某让吴某停车,与先到此处的被告人罗某、倪某会合。被告人罗某上前假装付钱拔下了摩托车钥匙,被告人倪某随即将吴某从摩托车上拉下并按倒在地,持刀威胁吴某,被告人李某则对吴某进行搜身,三人共抢得现金200余元、手机一部及行驶证等物。之后,被告人李某驾驶吴某的隆鑫摩托车载着被告人罗某、倪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48元,手机价值人民币207元。

    2011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李某提议,并伙同被告人罗某、倪某携带刀具至贵溪市工业园区安置房工地附近,准备在此以前次同样的方式抢劫“摩的”司机。当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从贵溪市火车站附近坐上被害人赵某的摩托车,当车行至工业园区安置房工地附近时,与等在此处的被告人罗某、倪某会合。被告人李某下车欲将赵某拉下来,被告人罗某、倪某见状上前帮忙,倪某持刀对赵某进行威胁,三人抢得赵某的雅马哈摩托车一辆,并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26元。

    在劫得被害人赵某的摩托车几天后,被告人李某、罗某将所抢的摩托车骑到鹰潭市南站路“红旗”摩配店,被告人邓某在李某、罗某提供不了关于该车的任何手续情况下,明知该车来路不明,仍以800元人民币予以收购。

    2011年12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罗某、倪某携带老虎钳、自制不锈钢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之前所抢的隆鑫摩托车至鹰潭市夏埠桥头被害人刘某的店外,欲入内进行盗窃。罗某、倪某在外望风,李某则用老虎钳将该店的卷闸门撬开进入店内。在李某刚进入店内,拔下一辆正在充电的电动车的插头时,即被刘某发现。刘某挥铁铲打向李某,李某被打后,抓住再次打向他的铁铲,冲向门外,在撞上刘某后逃离现场。三人将摩托车、刀等作案工具遗留在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伤情为轻微伤丙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罗某、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公民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盗窃,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邓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罗某、倪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这起抢劫、盗窃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罗某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倪某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邓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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