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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一国土所副所长收受贿赂默许违章建房
发布时间:2012-08-08 09:38:48


     本网讯(常美琴)   昔日“土地爷”,今日阶下囚。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彦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刘彦旭在担任怀远县国土资源局淝南国土资源所土管员、副所长期间,利用负责土地巡查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该淝南乡徐万村、丁集村村民王清等多名违章建房户现金共计45600元,并默许其违章建房。上述款项,扣除被告人刘彦旭用于支付本单位招待费16000元、代违章建房户缴纳罚款3000元,余款26600元被其占有。案发后,被告人刘彦旭已退还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彦旭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彦旭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还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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