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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瘾君子”为筹毒资联手盗窃戒毒所
发布时间:2012-08-08 11:46:54


     本网讯(通讯员 和贵平 李婧)   两个“瘾君子”为筹毒资,联手共同盗窃。在戒毒所强制戒毒期间,主动自首,两人同时获刑。2012年8月7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同为无业人员的王某和李某不仅是好朋友,还同为“毒友”。为筹措毒资,两人便商量联手盗窃。2012年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李某经过预谋后,窜至焦作市新华街一饭店门前,由李某望风,王某将被害人张某停在该饭店门口的一辆电动车(价值1508元)盗走。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款15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相互配合,不分主次,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盗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赃物未追回,给被害人造成了实际损失,故对二被告人应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二人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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