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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法院行政审判实现“五零”化解官民矛盾
发布时间:2012-08-08 16:27:33


     本网讯(通讯员 唐艳丽)   行政审判作为法治国家的晴雨表,直接体现着国家的民主政治、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进程。今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努力化解“官”民矛盾,全力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取得明显成效。实现了行政诉讼的“零申诉、零上访、零改判、零重审、零超审限”,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和谐统一。

    其主要做法是:着力规范司法行为。一是建立行政案件检查和评查制度。该院经常性的对行政审判开展情况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生效行政案件、二审审结发回的案件进行评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指导工作、完善制度,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二是坚持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对有重大社会影响、政治敏感性和政策性强,以及复杂疑难的行政案件,及时向上级领导单位、各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并提出依法妥善处理的预案,同时根据需要请求上级单位及兄弟部门给予适当的协助。三是确立公正司法兼顾疏导化解矛盾的司法理念。庭前积极与原、被告沟通,为双方当事人搭建平等对话平台;庭后积极做好判后答疑工作,消除双方当事人对法律认识的偏差。

    全面优化司法环境。一是积极争取上级领导对于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视。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主动争取人大的监督,建立健全向党委、人大的定期报告制度,坚持每年向党委、人大专题报告工作。同时,在审理一些社会影响比较大的行政案件时,主动邀请党委、人大领导旁听案件的审理活动。二是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紧密结合审判工作,通过公开审理、以案说法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效果,努力使行政诉讼法深入人心。三是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和协调。通过庭审观摩、个案协调、司法建议等形式,不断加深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的认识,增强其依法行政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赢得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积极探索协调机制。一是延伸审判职能,加强案前协调。加强与各行政机关的定期沟通,对可能引发行政诉讼的案件配合行政机关做好案前协调工作,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找准争议焦点,用活协调手段。以合理、合法、适度为原则,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深入分析和揣摩当事人的心理,找准案件切入口,采取灵活的协调方法,积极化解矛盾。三是强化案后释疑,力争案结事了。针对不满情绪较强的当事人,及时进行回访,通过辨法析理,讲明利害,用柔性手段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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