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韦崇涛)
常言道:得饶人处且饶人,何况跟自己还没有任何瓜葛,竟只因为眼红他人出租自留地获取租金而自恃家族势力庞大强行索取回该租金,广西巴马县人黄某新、黄某宁、黄某源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拘捕归案。日前,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黄某新、黄某宁、黄某源犯敲诈勒索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09年11月,巴马县所略乡黄某、纳某将位于该村六来坡的“可梨”、“岩长马”、“岩巴”(地名)三处玉米地、茶果地租给金矿老板作停车场,分别得到1500元、1250元的租金。被告人黄某新、黄某源、黄某宁等人以土地权属归所略乡料乡村那料屯黄氏家族所有,租金应归那料屯黄氏家族为由,多次上门威胁黄某、纳某要回“租金”,声称如不给就打并将其赶回原居住地,期间还威胁和殴打帮丈量土地的村干韦某负责要回租金。黄某、纳某迫于上述三被告人的淫威于2010年10初的一天将所获租金交给黄某新、黄某宁等人。当晚,黄某宁、黄某源等那料屯黄氏家族共十一户人即集中到黄某新家,扣除50元摩托车油费后,将2700元平分占为己有。案发后,三被告人将敲诈所得赃款全额退赔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黄某新、黄某宁、黄某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所得的赃款已全额退赔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