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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骑摩托车抢包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09 10:14:43


     本网讯(通讯员 王永东 李小检)   利用摩托作为犯罪工具,专门向女子下手,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驾驶摩托车飞车抢夺提包的抢夺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彭某兴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0年11月20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彭某兴和李志勇(已判刑)骑摩托车分别来到樟树市人民银行红绿灯路口,由李志勇驾驶摩托车,坐摩托车后坐的彭正兴趁机抢走周美华右手提着的一只紫色双耳女式手提包。包内有一只花色小钱包、现金320元,一只貔貅。被抢财物价值960元。

    2010年11月20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彭某兴和李志勇骑摩托车来到樟树市小香港新隆鑫店旁,抢走宋国莲手上提着的一只黑色挎包。包内有一只红色小钱包、现金200元、一部手机。被抢财物共价值555元。

    2010年11月20日晚上6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兴和李志勇骑摩托车来到樟树市政府旁,在距市政府约50米人行道上,抢走王芸右手上挽着的一只黑色圣兰牌挎包。包内有现金600元、一只清华紫光4GU盘、一部绿色诺基亚5000型手机。被抢财物共价值1255元。

    2010年11月25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彭某兴和彭雪勇(已判刑)骑摩托车来到樟树市新华书店边的实惠餐馆门前,抢走付海英丈夫帮付海英提着的一只棕色包。包内有现金1000元,一部紫色三星滑盖手机。被抢财物共价值1720元。

    2010年11月25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彭某兴和彭雪勇骑摩托车来到樟树市江南华城住宅小区距樟树一小100米旁,抢走曾慧武左手上提着的一只黑色手提包,包内有现金150元,一部粉红色长虹滑盖手机。被抢财物共价值393元。

    2010年11月25日晚上6时40分许,被告人彭某兴和彭雪勇骑摩托车来到樟树市府桥路康佳酒店旁,抢走金绍芬放在电动车踏脚板上的一只紫红色挎包。包内有现金6000元,一根铂金项链。被抢财物共价值10030元。

    被告人彭某兴参与共同抢夺作案6次,赃款赃物价值14913元。案发后,被告人彭正兴于2010年12月4日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其抢夺的赃款及大部分赃物手机等被追缴,已退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抢夺罪,且与他人驾驶车辆抢夺,有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但被告人彭某兴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其退缴了全部分得的赃物,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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