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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工砖厂打工受伤后状告其老板
发布时间:2012-08-09 12:03:27


     本网讯(通讯员 何彬 伍秀春)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怀与被告全州县白宝乡红砖厂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双方最终就赔偿协议达成了一致。

    原告蒋某怀于2010年7月25日在被告全州县白宝乡红砖厂处做工时被运砖车撞伤。原告伤后在全州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3天,其伤势被诊断为:1、右胫骨下段开放性骨折;2、右小腿软组织挫裂伤;3、左侧第8后肋骨折。原告的损伤被鉴定为9级伤残。被告已支付原告全部医疗费23352、90元,另支付给原告赔偿款10500元。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48274.40元。

    在何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在经过一番认真思量后,终于决定各退一步,握手言和,并自愿签下调解协议:原告于2010年7月25日在被告处做工时受伤,被告已赔偿原告款33852.90元,现被告愿意再赔偿原告款6500元,该款于2012年8月底前付清。本协议达成后,原告不得再向被告索要任何赔偿费用。本案受理费1007元,减半收取503.50元,原告自愿负担。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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