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丰贤)
五名男子因为没钱花,经密谋后,以问要烟抽为名,抢劫陌生路人。近日,广西巴马县人民法院一审均判处被告人姚生为、姚雨强、姚雨水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姚雨沾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姚生为、姚雨强、姚雨水、姚雨沾均系该县所略乡龙凤村人。2006年2月10日傍晚,四被告人伙同简强(在逃)商量抢点钱花后,五人便窜到该县所略乡龙凤村与燕洞乡龙甲村交叉路口,商定由年纪较小的姚雨沾、简强负责以要烟为名惹事拦人,姚生为、姚雨强、姚雨水在附近守候伺机帮忙。20时许,该乡的罗朝、罗七、罗规去龙甲村与他人清算工钱返回到此处时,姚雨沾、简强便按事前的分工向前质问罗朝等人要香烟,罗朝拿出一包“田七花”牌香烟递给姚生为等人,姚生为等人以“田七花”牌香烟档次低为由,向罗朝等三人索要钱买高档香烟,并威胁说:“如果不拿钱买好烟就挨打”,且姚雨强手持一把水果刀站在旁边助威,姚雨沾用手抓住罗朝的肩膀,简强捡来玉米杆打罗朝的脚,并搜身抢走罗朝的钱。接着又动手将罗规身上的钱搜走,经清点共抢得240元人民币后共同分赃。次日凌晨,五人闻讯被害人报案后潜逃广东。2012年3月19日,姚生为、姚雨强、姚雨水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生为、姚雨强、姚雨水、姚雨沾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姚雨沾作案时未满18周岁,被告人姚生为、姚雨强、姚雨水案后能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四被告人均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案后四被告人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能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观全案,对四被告人可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