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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车大意压死人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08-10 09:46:05


     本网讯(通讯员 童鸣 李小辉)   因疏忽大意,开车时将一幼儿碾压致死,事后主动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2012年8月8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建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朱建国驾驶赣C80896自卸低速货车来到修万线95KM+500M(原铜鼓县长红厂路段)处,将车停于一南杂店附近的绿化带,在该南杂店内等待其就读于长红幼儿园的孙子“兵兵”放学。17时许,朱建国接到“兵兵”后先将其放于货车副驾驶位置,然后自己绕过车头上车启动车辆回家,在起步向左拐弯行驶中,车辆右前轮将从家中出来的幼儿东东(化名)碾压,造成东东因开放性颅内损伤而当场死亡。经认定,朱建国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2012年5月22日,被告人朱建国主动到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案发后,朱建国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建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东东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建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相应减少刑法量。同时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且被告人朱建国的家属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法量。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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