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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伙同他人盗窃高铁施工工地材料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10 10:17:16
本网讯(通讯员 谢秋荣 黄建湖)
近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维持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吴某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底到5月中旬,被告人吴某才伙同他人三次盗窃沪昆高铁施工工地的钢制模板、扣件、拉杆、螺帽等材料,得手后卖给收购废品的李某正(已判刑)。经鉴定,三次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267元。被告人吴某才于2011年11月6日被抓获归案,并已全部退赃。具体如下: 2011年4月底的一天深夜,被告人吴某才伙同吴某(已判刑)、吴某水(另案处理)至泗沥镇杨山村雅溪坑组一叫“小龙米”水库旁边的沪昆高铁施工工地,将堆放在工地上的13块钢制模板先盗至附近一山上,之后吴某才找来其妹夫邱某华(已判刑),四人合力用邱某华的三轮摩托车将赃物运送到“蛤蟆石”水库尾部一叫“蒋家辽”的山上。在运送过程中,四人行至雅溪坑组一叫“辽同里”水库附近的一处高铁施工工地时,发现工地上堆放许多十字扣件,吴某才、吴某、吴某水、邱某华四人又将工地上的100个十字扣件盗走,同所盗来的钢制模板一起运到“蒋家辽”山上。之后,吴某才叫来李某正前来收购。四人共获销赃款人民币2000元,每人均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62元。 2011年5月初的一天深夜,被告人吴某才伙同吴某水来到泗沥镇杨山村雅溪坑组一叫“宋家门”田垄的沪昆高铁施工工地,将堆放在工地上的1米至4米不等长的拉杆先盗至对面的树林里。吴某才叫来邱某华之后,三人还一起将堆放在工地上数根1米左右长的钢管盗走,利用邱某华的三轮摩托车将赃物运送到“蒋家辽”的山上,同样按每斤1.2元卖给李某正,从中获利1200元。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15元。 2011年5月中旬的一天深夜,被告人吴某才、吴某、吴某水、邱某华四人至泗沥镇桃源村东丰桥水库附近的沪昆高铁的施工工地,将堆放在工地上的1米至4米不等长的拉杆、少量的扣件、螺帽先盗至工地旁边一石岭背后一隐蔽处,利用邱某华的三轮摩托车运到“蒋家辽”山上。按之前同样的价格卖给李某正,共获利人民币1600元,每人均分得赃款400元。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才归案后积极退赃并能主动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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