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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司法公信力建设
作者:张小秀   发布时间:2012-08-10 12:04:16


    现代社会中,司法不仅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而寻在,而且是作为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信力的建立是人们信任法律,乃至信仰法律的基础。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让民众把司法作为定纷止争、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自觉选择,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必经途径。本文从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谈起,分析了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及构建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性,并从理念、能力、制度、文化 四个层面提出了构建司法公信体系的途径。

   一、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惩罚犯罪是司法最基本的功能。而司法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使其价值最大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公信力来源于英文的“Credibility”,它是以特定的物质生产条件和思想观念为基础的,反映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

  所谓司法公信力,就是指司法机关(本文仅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据自身对法律和事实的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信任的程度,它反映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主观评价、心理反映及价值判断。该概念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该概念涉及两个主体,一方是信用方即司法机关,一方是信任方即社会公众;第二,该概念包含两个行为,即“信”与“被信”;第三,该概念表达一种价值判断,“信”与“不信”皆为社会公众的主观评价、心理反映和价值判断。第四,该概念标示一种信度,“信”与“不信”存在着程度高低指数。可见,司法公信力既包括司法机关信用的概念,又涉及社会公众信任的内容,同时也包含了诚信的意义,它表明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程度。

  二、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不可逆转的现代化进程之中,历史正以其变迁的力量推动着社会的转型。我国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司法体系,以及保障司法独立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我国已经走向了现代法治国家的道路。但由于中国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我国的司法公信力程度仍然较低,建设法治社会的强烈需求与司法信任危机的矛盾并未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有所缓解,反而呈现出巨大的反差和两极逆向扩张。现实生活中,社会公众常将其与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语境联系起来,使得当前我国的司法公信力正在不断失去其应有的权威性语义。司法信任危机、法律信仰危机离我们不再遥远,而成为我们生存基础的严峻挑战。近年来,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日趋完善,但法治的整体环境并未随之提升。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的发展在立法和司法之间形成了一种反向的悖论:人们在欣喜于诸多法律空白的填补之余,却是对法律的实施尤其是司法失公、失范的责难。司法权本身权威的受损、司法权运作环境的恶化、司法权运作效果的扭曲和退化,均在相当程度上抵消了立法进步所带来的正效应。此种论调虽不全面,但并非危言耸听,无论是法律界人士、社会公众甚至司法者本身,均已感受到司法公信力的明显下降。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建议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其中“执法为民”的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这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所以首先应当在法官、检察官中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使司法活动获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评价和认可.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法官、检察官在司法活动重必须增加司法的亲和力,落实“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以“公正、文明、高效”的司法活动原则,缓解司法者与当事人的矛盾,缩小与当事人认识上的差距,努力让当事人服判息诉。只有自觉地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和各环节,以公正司法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在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专业化建设等方面常抓不懈,才能深刻改变法官队伍的精神面貌和思想作风,建设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让社会信赖的法官队伍,以队伍的纯洁性保证司法的公正性,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和司法者的信任度。

  (二)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夯实公信之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司法公信力,从根本上说,不是靠权势或者强力得到的,而是靠人民的信任,靠严格执法,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热情服务赢得的。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要基础。坚持不懈地加强司法队伍建设,造就社会高度认同和信赖的法官队伍,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任务。法官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培养忠实于党和人民的事业、忠实于国家和法律、自觉服务大局的思想政治品格,培养恪守公正、追求高效、廉洁自律、文明司法的职业操守。其次,提高执法能力,可以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法律的制定是立法者和法律专家的事,但法律的运用却永远是司法人员的“专利”。司法公信力主要通过司法者的司法行为来体现,司法者的司法能力则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新的社会形势下,践行公正和效率就必须使我们的司法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通过长期培训、实践,增强对立法原意的理解和深化,保证运用法律不出现偏差,以此树立司法公信力。司法人员作为法律的运用者,需要有对法律非凡的理解力和感受力,需要在司法工作中自觉学习和正确运用法律。通过理性的法律思维,对事实证据进行判断,深刻领会法条含义并将其正确融入办案的过程,也即正确合理地适用法律的过程,这是充分体现公正与效率的重要环节。增强司法能力,不只依靠学习和理解,还必须通过专门的训练来实现。因此,对司法者的培训应该逐步实现由知识型向能力型、由普及型向专业化、由经验型向素质型的几个转变。这样,才能使司法者的处理案件能力、调解疏导能力、适用法律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协调综合能力等在实践中不断地得到提升。

  (三)加强制度建设,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保障。制度是司法公信的核心层面,司法公信力更多地靠先进的司法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来塑造和体现。

  1、建立完善司法保障制度。为保证司法者能够抵御各种干预,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必须建立完善的保障制度,使其能够独立公正地办理案件,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保障机制主要有身份保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两方面。司法机关在人事管理体制方面,要坚持严格的准入制度和遴选制度。从我国法官、检察官制度的发展来看,自实行司法考试制度以来,进入司法机关的门槛有了大幅度地提高,这是司法本身属性所必需的。只有将那些品行端正、法律素养较高、社会经验丰富的人选拔到司法队伍中,才能使社会公众真正相信司法者是具有足够能力公正办理各类案件的人,才有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2、监督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任何权力都是一柄双刃剑,在赋予司法人员独立的司法权同时,还必须加强对司法的监督。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应完善现有的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群众监督,以及人民监督员和人民陪审员的实体监督,实现司法权由封闭到开放的转变,并完善监督制度,使监督方式规范化、法制化。同时,应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杜绝司法不公及司法腐败现象,维护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公正廉洁的形象。

  3、司法公开制度。司法公开是获取社会支持和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司法公开是将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下,使之 “透明化”,达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提升公信力。一是侦查公开、检察公开、审判公开。这是指办案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应当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二是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过程公开是指诉讼程序的启动与推进应当被人知晓。结果公开是指办案机关应当将经过诉讼程序形成的结论予以告知或者公布。三是对诉讼参加人以及社会公开。

  (四)发展司法文化,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措施。 文化是人们改造客观世界、协调社会群体关系、满足精神需求的一种社会生存和发展方式。经济是社会的“形”,文化则是社会之“神”。西方国家由此将经济力看作“硬实力”,将文化力视为“软实力”。司法文化包括两个方面:“硬件”和“软件”。“硬件”是法院、检察院的形:标识、办公大楼及其设施环境等物质表现;“软件”是法院、检察院的“魂”,是指长期的实践和司法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价值观念、思维定势、行为准则。司法文化不仅是营造司法者的精神家园,而且是深化司法者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的重要途径,是提升司法品位、增强司法公信力、树立法律权威的重要手段。司法文化建设,她是司法公正的“软实力”,如果提升了这个“软实力”就等于提升了司法公正的水平和司法的公信力。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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