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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是司法价值观的根本目的
作者:郑永刚   发布时间:2012-08-13 11:13:44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主义的呼声日益提高,利益祈求和权益保障的愿望迫切,越来越多的问题都期待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在这种新的机遇和挑战面前,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和祈求,是我们每一位法官都应很好思考的重点问题。

  在我国,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根本宗旨。司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司法工作的具体要求,是执政为民在司法的具体表现,也是“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自然延伸。为民是人民法官践行根本宗旨的思想和情感基础,也是司法权的本质属性。

    要做到司法为民,应常怀爱民之心。只有常怀爱民之心,我们在工作中才能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才能使我们的一切工作为人民。共产党作为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除了人民的权益,没有自己的任何其他利益。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其自身性质和宗旨必然符合党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和宗旨,并始终与之保持一致。党的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所以法院必须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要有爱民之心。爱民之心就是要心中始终想着人民,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用自己的司法行为让当事人体会到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关怀。常怀爱民之心,牢记党的宗旨,恪守为民之责,力行为民之举,永葆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感情,始终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理想的起点、信念的支点和事业的轴心,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要做到司法为民,应常想为民之策。常想为民之策就是要求法官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要拿出解决问题的实际办法。一是要常想便民利民的执行办法。就是要当事人感受到执行的方便与快捷。当事人申请执行可能有各种各样的不便,作为执行法官就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多为民着想,根据实际情况,创新工作方式。如我院执行局开展的建立执行长效机制的活动中,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着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加大执行力度,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案件,充分运用拘留、查封财产、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媒体宣传等法律手段,排除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各种非法干扰,加大对被执行人震慑力度和对执行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力度,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增强了司法权威性。二是要常想提高执行效率的办法。执行法官必须恪守公正与效率的基本要求,在公正的基础上,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尽快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做到司法为民,应常练为民之功。常练为民之功就要求法官具备扎实的执法为民综合素质。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空话。想为人民群众办点事,没有好的本事也可能会好心办坏事。要把好事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就必须结合审判实践不断完善自我,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做为一名执行法官就必须学习法学理论知识,不懂法怎能执法,要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践执政为民的宗旨。

  公正司法、执法为民它反映了人民法官与党、人民的关系最基础、最核心的价值观念,体现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时代发展要求和人民法官价值追求的统一。只有公正司法、执法为民才能使党的司法事业蒸蒸日上,焕发出勃勃生机。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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