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慧)
8月9日,江西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电缆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0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与同案人兰某、陈某(已判刑)三人驾车经过武吉高速公路仙女湖服务区时,看到服务区内有电缆线和变压器,且只有一个人在看守工地,三人便起了贼心商量将电缆线和变压器盗走。随后三人便到新余五金市场购买了钢剪钳和扳手等作案工具。2010年11月4日晚被告人陈某伙同兰某、陈某驾驶面包车,携带作案工具到了仙女湖服务区,盗窃了电缆线和变压器的铜线等物品。事成后,三人将盗来的电缆线和铜线运至渝水区界水乡田心村旁边山下一池塘边烧剥外皮时,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而赶来盘问,三人慌乱中逃走,将作案车辆及被盗物品丢弃在现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4960元。2011年11月1日,被告人陈某在公安部门组织的“清网行动”通告期内自动到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赔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0000元给失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同时能积极退赔失主经济损失,亦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