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四川大竹县朝阳乡原党委书记受贿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2-08-14 10:38:45
本网讯(通讯员 包春柳)
8月7日,四川大竹县朝阳乡原党委书记刘某受贿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被大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9.5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男,出生于1978年1月,四川省大竹县人,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大竹县朝阳乡原党委书记、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010年上半年,大竹县朝阳乡启动该乡松水、玉林、木鱼3个村的新建村级组织阵地建设工程,在被告人刘某的关照下,蒋某获得了松水、玉林两村的建设工程,邓某获得了木鱼村的建设工程。蒋某、邓某收到工程款后,分别送给被告人刘某现金2万元、1万元。 2011年上半年,朝阳乡启动该乡竹园村与石桥铺镇相邻村的联网路建设,蔡某为承揽该工程,遂宴请被告人刘某,刘同意后,蔡东送给其现金2万元。后蔡东将该工程转让给蒋某。 2010年蒋某找到被告人刘某,请求解决其借给陈某某修建朝阳乡玉林村公路的10万元借款无法收回的事情,并承诺给予感谢。被告人刘某遂将该事情作为遗留问题予以处理,从乡财政借支10万元拨付至玉林村转交给蒋某,蒋收到该款后送给被告人刘某现金2万元。 2011年3月,为了迎接上级检查,需要对五峰山旅游公路旁的土石方进行清理,被告人刘某联系蒋某来做该工程。工程结算时,蒋某送给被告人刘某现金5000元。 2010年,朝阳乡与月华乡启动实施新建五峰山旅游公路底子工程,大竹县竹北乡计生办工作人员何某与被告人刘某联系欲承揽该工程,并承诺给予好处。在被告人刘某的关照下,何承揽到该工程,并将该工程转包给白某,何以转账的方式送给被告人刘某现金6万元。 2010年,朝阳乡启动“两所”工程项目建设,邓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刘某在该工程建设和资金拨付上的关照,先后三次送给被告人刘某现金共计6万元。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人刘某在接受县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以上全部犯罪事实,并退清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朝阳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蒋某、何某、邓某等人的现金共计19.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某在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审理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案发后退清了全部赃款,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刘某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