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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上升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张小秀 夏志强   发布时间:2012-08-14 12:03:41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摩托车作为代步工具进入千家万户,机动交通工具的数量迅猛增长。交通事故的频发也带来交通事故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机动车事故的处理成为人民法院的主要审判业务工作之一,机动车事故引发的相关纠纷,既考验着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同时也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应对。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逐年增加的原因分析

  (一)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民收入的增加,轿车、摩托车作为代步工具进入千家万户,其他机动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也迅猛增长。另政府又进一步出台包括汽车、摩托车在内的家电下乡补贴优惠政策,使得大部分农村家庭一般都购有至少一辆如摩托车或农用三轮车等车辆,由于交通车辆基数的增加,导致事故率的增长,随之诉讼到法院索赔的案件数大量增多。

  (二)驾驶员资格取得具有突击性,大量“马路杀手”出现。  机动车的保有量不断增加,无形中就会增加机动车的驾驶人员,相关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如雨后春笋般增加许多,短训班、速成班等的出现,更加导致驾驶员的水平及质量存在严重问题,驾驶员的技术及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亦不是很强,开“英雄车”、“醉酒车”等现象的层出不穷,甚至发生机动车事故后逃逸及为逃避责任找人顶替或再次碾压伤者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增加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率。

  (三)公安交警部门调解职能下降。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交警部门的调解已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这一规定虽然给当事人提供了更为方便、快捷的纠纷解决途径,但又会导致交警部门的调解功能弱化,甚至流于形式,调解成功率低下,有很多诉讼标的不是很大,甚至几千元的该类案件也起诉法庭,导致法庭所受理的该类案件成倍增加。另外,对于公安交警部门在时间、人员、精力方面存在的不足的情况下,面对较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也难免有些“力不从心”。

  (四)保险公司的原因。现在机动车基本都有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损失,基本上都会寻求理赔,但是理赔程序较为复杂。保险公司一方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消极执行影响了交通事故的正常理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肇事车辆大多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而保险公司在交警队处理阶段不作为理赔一方参与进来,且保险公司对于交警队的调解书不作为理赔的依据,只认可法院的判决书,故车主在交警队不愿意调解,造成受害人被迫要通过诉讼来取得赔偿的局面。 另一方面发生交通事故后大多受伤当事人都评有伤残等级,且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当今社会外出务工人员增多、人口流动频繁,大多农民都能提供在城市打工超过一年或在城镇居住多年的证据,因此要求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很多保险公司不予认可,很难达成调解协议,因此保险公司宁愿诉至法院,由法院来认定,也不愿意调解。

  (五)赔偿数额较大,部分肇事车主承担不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提高了损害赔偿的标准,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年限由原来的10年增加到20年,而且确认了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得到赔偿的数额比过去大幅度增加。不少案件的赔偿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赔偿能力较弱的当事人承受不了,索性任由对方折腾,执行不了把难题都留给了法院。

  (六)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差。我们经常可以发现一些横穿公路,在公路上嬉笑打闹,过马路不看红绿灯,甚至还有翻越隔离栏杆的行为,毫无安全意识的人,甚至有些十四五岁的少年驾驶机动车的现象很多,他们无证驾驶,且速度快,追求刺激,甚至你追我赶,互相追逐,极易造长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上升的对策及建议

   (一)公安交警部门提高职能服务。1、加大交通管理力度,有效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交管部门加强巡查力度,对于无牌无照报废车辆予以及时查处,超速、超载、超员现象严厉打击。加强驾驶员的公共安全意识和道德素养的培训,充分运用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多种形式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交通法制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创建良好的交通法制环境,消除各种违规交通行为。2、交警部门要加大调解的力度,最好能成立专门的调解机构,进一步强化和增强调处功能,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与交流,引导其转变理念,积极的参与到交警部门的调解工作中去,促使部分案件能提前消化在诉前。通过多元化调解机制将大量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不断激化和升级。

  (二)法院拓展职能服务。1、法院应加强与交警部门的沟通、交流和合作,共同探讨工作难点,适时引入交警等专业力量参与调解,充分发挥其在事故责任认定等方面的优势,及时消除当事人存有的疑虑,促成双方和解,从而提高调解结案的质量和效率 。2、法院应当加大与各大保险公司、保监会的沟通协调力度,探寻调解的新理念,通过座谈、专题研讨、司法建议等多种形式,帮助保险公司分析理赔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帮助其完善理赔制度。3、落实司法救助。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诉讼标的较大,而受害人大多家庭较为困难,为避免当事人因不能及时缴纳诉讼费用而无法行使诉权,我院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损失、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受害人,依法落实缓、免、减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措施,保证其及时行使诉权,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4、寻求相关部门支持,加大对车险理赔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信息披露力度,减少车险理赔环节和阻碍。对车险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的保险公司,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及时将车险理赔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多种保障机制并监督执行,防止出现“赔不起”现象。社会保障机制不能单靠交强险发挥作用,一是鼓励车主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分散风险的承担,这样可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确保给予受害方充分、合理的救济,尽可能地实现对受害方的赔偿;二是政府应当建立起社会救助机构,拿出一小部分钱来设立社会救助资金,对于出现特殊情形的案件,如无牌、无照、不买保险的肇事车辆,责任人又无赔偿能力的情况,就要充分发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作用,应对“赔不起”的现象,这样既有利于纠纷的处理解决,也可防止矛盾升级激化。三是保监会应加强此方面的监督,遵循“诚实守信”的合同原则,提高理赔的效率。社会保险理赔本身是有其理赔的程序和机制的,交通车辆实行了交强险后,保险公司在处理涉案赔偿金额在其保单的范围内作用明显,不少事故无需通过诉讼就能得到较好处理,但受利益的驱动,保险公司一般怠于理赔,特别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尤显突出。同时,受害方也要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并针对责任方的实际状况,提出切合实际的赔偿要求,不能漫天要价,无理纠缠,人为增加案件的处理难度。 

  (四) 加强对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管理。建议有关部门对现有的驾校进行规范,制定出台相应的规章,规范对驾校的严格管理,对学员的培训时间、技术操作规范以及严格考试制度做出相应的规定,确保培训质量,减少和杜绝“马路杀手”的出现。

  结语:

  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应该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长期以来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不系统的状态,使得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遇到了诸多问题,从而直接、间接地影响到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同时也会影响到社会、经济及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虽然《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颁布,加强了法院在解决此类纠纷中的作用,但建立与完善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各种制度依然任重而道远。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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