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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预付款买野笋因货未到起诉加工商
发布时间:2012-08-15 10:13:03


     本网讯(通讯员 崔建红 方丽)   加工商违反合同不守信,得到货款后却迟迟未能供应货物,委托方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还款。近日,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加工商违约,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赔偿利息。

    2011年5月9日,黄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加工合同,约定由某公司为黄某加工野笋5000罐,价款为27.5万元;黄某提供5000支空罐价值5.6万元,某公司按每罐成品55元给黄某结算;同时对罐头笋的保管等事宜达成了协议。合同签订时黄某支付货款13.6万元,后又汇款10.5万元给该公司,并提供了5.6万元的空罐5000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收。该公司收到黄某空罐及货款后,仅履行7.1万元的罐头笋。经黄某多次催促公司发货,却以种种理由拖延。2012年2月15日,黄某以律师函形式通知被告公司要求其7日内发货,逾期未发货,则合同立即解除,但被告公司仍未履行合同。黄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公司返还黄某货款29.7万元,并赔偿自2011年5月16日起经济损失至款付清时止。

    法院认为,黄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加工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黄某按合同约定交付给某公司空罐5000支及预付货款24.1万元,某公司仅交付部分加工的货物,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黄某要求被告公司返还货款,应扣除已履行的7.1万元,利息损失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遂判决被告公司返还黄某货款22.6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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