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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做工被割断左臂 法官调解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2-08-15 15:22:53


     本网讯(通讯员 陈少杰)   2011年5月,罗万到龙滩水电站附近的天峨县大自然木业有限公司做工,从事木材指节板加工工作。2011年6月8日,在做工时,他不幸被机器割断了左臂,木业公司支付了他在医院治疗28天的所有费用。同年9月21日河池市一舟司法鉴定所依罗万的申请对其伤残作出其为五级伤残和安装残疾支具费用共计106000元的鉴定结论。同年11月罗万起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法院请求判令天峨县大自然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其伤残补助金等15万元。

    2011年12月1日罗万向天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同月19日天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峨人劳社伤险认字(2011)第17号工伤认定书》认定罗万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

    2012年3月罗万向天峨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赔偿损失15万余元。同年5月14日天峨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2)峨劳仲裁字第3号仲裁裁决书》,认为河池市一舟司法鉴定所不具备做残具费用评估鉴定的资质,因而不支持罗万要求赔偿安装残疾支具费用的请求;同时裁决认为罗万的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因此其伤残补偿金应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因而不支持罗万要求补偿其超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标准的赔偿数额。罗万对该仲裁裁决不服,于2012年5月18日再次起诉至天峨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2)峨劳仲裁字第3号仲裁裁决书》,判令天峨县大自然木业有限公司支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15万元。

    法院受理后主持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天峨县大自然木业有限公司同意赔偿罗万损失共7万元,并当场支付2万元,2012年8月15日之前再支付1.5万元,余下部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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