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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缺失成因及对策探析
作者:袁祖云   发布时间:2012-08-16 10:46:05


    【内容提要】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审判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所具有的心理认同感。目前,我国司法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公众质疑,甚至出现司法信任危机。实践中,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法官个体方面的因素,一些法官司法作风正,形象不佳,进而影响公信力;司法体制存在种种弊端;实践中由于司法机关任务重、人员少、认识不足等原因,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内容没有及时公开,当事人对执法的公正性存有疑虑。当事人往往对司法的期望值很高,而忽视了司法不是万能的,甚至不是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老百姓一般认为自己有理,自己能赢才会打官司,但判决下来,总有败诉一方,而败诉者又极大多数不从自身找原因,而将责任归咎于他人,等等。

  司法公信力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采取加强教育培训、严格监督制约、规范执法程序等多种措施,司法机关齐抓共管,以期共同维护和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通过科学的方法与途径实行司法改革,加强法院与外界的沟通,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具备司法中立、独立、公正、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等现代司法理念,努力摒除与现代司法理念不相符的习惯做法和制度,使司法客观规律得到具体落实和体现。强调案件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最大限度使当事人或公众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以及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并进而接受和认可法院的判决。

  现代社会权利救济方式有多种,并不限于诉讼救济。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工会、协会、妇联、残联和行业性调解组织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充分发挥劳动仲裁、经济仲裁、民间调解等化解社会纠纷渠道的作用,建立健全以法院为主导的多渠道的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机制。

  一、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主要因素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审判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所具有的心理认同感。通俗地说就是人们对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文书等的信任程度,它表明社会公众对司法是否信任和尊重,以及信任、尊重、自觉服从法院生效裁判的程度。公信力有时可用“公信度”或“信任感”替代,司法公信度可以说是司法机关及其裁判在公众中享有的威信。司法公信力越强,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度就越高。

  目前,我国司法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公众质疑与诟病,甚至出现信任危机。国家信息局近年相关资料显示“求决类”信访在各类信访中比例最大,据统计,涉法信访案件在“求决类”信访中的比例已超过30%,为数最多,是什么原因使法院这个国家强制力保障下的定纷止争的机构的公信力如此不足,使部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如此大的不信任,以致于“信访不信法”现象频频出现呢?

  实践中,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官个体方面的因素。“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司法公信力的主体依赖性决定了法官个人的能力在司法公信力的建构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特殊的职业角色要求法官群体必须具备许多优于常人的特质和技能,才能更好地公平司法,维护正义,消除人们对法官的不信任感。进而使社会公众相信法官,对司法乃至整个法律制度产生信任。然而当前法官群体的整体素质与社会和公众对法官的要求相比仍有差距,少数法官司法作风不正,责任感不强,法律适用能力有待提高。突出表现在:其一,办案程序违法,侵犯当事人权益。由于个别司法人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观念,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单位和公民的合法财物,依法应当返还的不及时返还;违法对公民采取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违法取证、诱供、刑讯逼供、超期办案等,这些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不仅仅只是办案程序方面的错误,侵害的却是当事人实实在在的个体利益,伤害的更是当事人以及周围群众对司法信赖的心理。其二,个别司法人员执法犯法,徇私舞弊。有的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有的违规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国家赋予的司法权,谋取个人利益,不仅严重败坏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更是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公信。其三,个别司法人员知识素养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随着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进步,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对司法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执法方式、执法艺术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但是,由于文化基础、岗位特点、年龄等原因,部分司法人员不注重对法律专业知识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凭经验主义办案,不能适应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新期待。由于认识判断能力不强,极易导致认定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影响司法公正,导致公信力降低。其四、有的法官办案责任心不强,不为当事人着想,不为社会和谐与稳定着想。没有注重调解,不能细致耐心地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特别是对一些婚姻、赡养、相邻关系、合伙、土地承包以及医疗、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只是一判了事,而没有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兑现,导致申诉、上访不断。其四,有些法官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不强。接待当事人态度差、方法简单、用语不文明、不规范,直接影响法官形象。个别法官业余时间活动不检点,出入公共娱乐场所等,直接影响法官形象,间接影响的就是法院的公信力。

  (二)现行司法体制存在弊端。当前,司法机关是以行政区划进行设置的,司法地方化,法官地位的尴尬性直接破坏司法的公信力。今天组织去听招商报告,明天去参与法律咨询服务,直至直接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种“统一行动”,从而使法院不同程度地提前介入各类纠纷。即便参与咨询的案件,一旦涉诉很可能使法官先入为主,招致当事人产生不信任感;一些涉及招商引资、征地拆迁、土地承包流转引发的案件,更令法官感到头疼,不敢触碰高悬在上的“高压线”。这些因素引起的干扰,当事人不会去深究其他原因,只会指责法官的不公正,对法院司法公信力产生质疑。久而久之,便产生了“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的奇怪现象,甚至连涉诉的行政机关也不例外,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地方主要领导出面“打招呼”并不鲜见。而有的当事人更是采取各种手段来影响裁决,在裁判结果出来前,自行或托人到党委、政府及司法机关内部找关系,或给承办法官施加压力,或利用此类关系请托法官予以照顾,从而给有关机关、领导及知情群众造成司法不公、裁决公信度不高的印象。另外,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社会矛盾都在寻求其适当的解决方式,法院这个解决纠纷的机构肩负着重要使命,处于矛盾纠纷解决的风口浪尖之上,而中国法官的地位与其肩负的使命是严重不符的。基层法院的法官不仅要违心从事那些不属于职业范畴内的活动,而且级别、待遇低,有些基层法院各庭正职庭长都未能全部达到副科级待遇,审判员就更不用说了。还有一些法院基础建设薄弱,物质条件差,经费保障不到位。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司法公信力,甚至极大地破坏司法公信力。

  此外,我国法院管理行政化色彩较浓,管理手段和方式落后,违背管理科学;某些领导指导思想存在偏差,主观随意性大;用行政手段来管理法官,忽视了法官对法律负责而不逐级对上级负责;在内部管理体系上,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与人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适宜配套的法官人事管理制度。法院组织管理体制上存在弊端,内设机构不科学,不仅阻碍审判工作效率的提高,也严重影响法院的公信力建设。

  (三) 司法公开力度不够。“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司法过程的公开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因为人们都认为“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取信于民,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措施。但是,实践中由于司法机关任务重、人员少、认识不足等原因,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内容没有及时公开,导致当事人对执法的公正性存有疑虑。当事人缺乏知情权,对案件进行的环节,每一环节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必要的了解,诉讼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即使案件处理得当,程序合法,也不能被当事人和社会所理解和接受。

  同时,裁判文书说理不透彻,透明度不够,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问题。可以说,审判工作是说理性工作,法官的工作不仅仅在程序的范围内根据法律来说理和判断、解决问题,特别是在判决书的制作上必须忠于法律作出判决。然而实践中,裁判文书中往往缺乏对整个案件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以及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具体内容的公开。在审判机制上或多或少地降低裁判文书中需阐述的各个内容要素的完整性要求,便无法充分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这十分不利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进而影响了裁判文书说服力和公信力。

  长期以来,裁判文书在理由论述上,还始终停留在“通俗易懂、简洁明了”的基础上,不注重说理的透彻性以及理由的陈述,是我国现行裁决文书的通病,证据的简单罗列,说理的无理苍白,突兀地进行判决,最终解决问题的裁判文书缺少理论依据,不仅内容不够丰满,也不令人信服,从而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四) 司法不是万能的“膏药”。目前,虽然我国普法教育已进入“六五普法”,但社会公众绝大多数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普通群众的认知与法律的标准相距甚远,未能有效衔接。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往往对司法的期望值很高,而忽视了司法不是万能的,甚至不是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人们一般认为自己有理,自己能赢才会打官司,但判决下来,总有败诉一方,而败诉者又极大多数不从自身找原因,而将责任归咎于他人。但法院的裁判又有其内在的司法规律,对这一规律的遵循与群众对公正的需求有较大的差距。绝大多数群众却只认他们亲历的事实,既拿不出证据,又不了解司法程序,输了官司便认为是司法不公,如诉讼时效问题就往往成为当事人不能理解法院工作的一个症结。

  法律在一定层面上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但它并没有也不可能平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追名逐利,更不能担当起拯救人性的责任。所以,将社会价值失衡和人性衰落的罪过强加于法律是对法律的不公平;将拯救社会价值失衡和拯救人性衰落的重任,完全交由法律无异于抱薪救火,法律最多只是人们定纷止争时需要的一柄剑。当事人及部分社会公众把人民法院看作“讨说法”的地方,都涌向一个“出口”,而在矛盾不能根本解决时又都归罪于那个“出口”,法院无形中成了替罪羊。不只是当事人忽视了利用其它非诉解决矛盾纠纷的渠道,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政府和司法机关也忽视了引导人民群众利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解决矛盾。部分群众对司法的期望值过高,以致于进而不信任司法,假如再泛化为普遍的公众心理,那将是司法的悲哀!

  (五) 司法鉴定不规范。司法鉴定是整个司法活动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诉讼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缺乏科学性与规范性,呈现“多系统、多层次,自成体系,各自独立”的鉴定体系。鉴定人资格无统一标准,政治、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存在“暗箱操作”问题,鉴定质量难以保证。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鉴定人很少出庭接受质询,同时,需鉴定的事项,大多是专业性比较强的问题,如医疗、建筑、人身伤害等,法官在审理时必须以它为依据,这就使鉴定结论成为影响证据公开质证、认证的症结性问题,特别是一些医疗事故鉴定,面对医院天书般的病历及高深莫测的鉴定结论,莫说当事人不能信服,就连法官也无所适从,这也使得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

  (六)来自外界不当的批评与干预。在言论自由的社会,对法院的批评与指责,来自报纸、电视节目和专家学者等方方面面,由于他们掌握材料所限,难免出现不客观之处,但对社会公众的影响是普遍的。往往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或为得到非法目的,提供的信息并不全面甚至于故意隐瞒,而媒体或个人从商业利益出发,往往过于渲染案件的某些情节,在不了解全部事实的情况下,对判决的评论和诟病,肯定影响法院的威信。法官不能拒绝作出裁决,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分歧的情况下,定案的裁判只能有一种意见。无可否认,有的评论能从技术上、细节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好方法,能促使法官以新的思维方式来解决问题,对于提高司法能力,无疑是有益的。但多数批评性的建议以及纯诟病的指责,客观上是有害于司法公信力的。

  另外,我国是一个“熟人社会”,并有着悠久的“人治”传统,这使得许多人至今仍把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寄希望于某个领导人或某级机关,而对司法往往信任度不高。还有些当事人及其亲朋好友,为达到个人目的,自恃关系广大,自行或托人到党委、人大、政府或司法机关内部找“关系”,藉此来向承办法官施加影响或压力。这种形式的不当干预,无论成功与否,都严重影响到法院的威信,影响到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七)体制的矛盾降低了司法公信力。时至今日,众所周知,我国的信访制度已陷入了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它是党和政府为人民群众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途径,民众的期望值很高;另一方面,它越是有所作为,就越在无形中损害了法律的程序规则,削弱了司法的权威性,继而引发更大规模的信访。如此循环往复,庞大的信访机构和众多的信访工作人员,非但没有有效化解不断涌现的社会矛盾,反而成为了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股消解力量。

  现阶段的涉法涉诉上访问题,被有关部门过于看重,对无理缠诉缠访的人也不敢大胆按程序处理,一味妥协,迁就忍让。这样做的结果,适得其反,反而使有些群众产生“不上访办不了事”的思想。本该是上诉审或再审解决的问题,一律不通过法院,而是通过信访渠道去想办法。这种方式解决问题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不少涉法涉诉上访者抓住了信访管理之软肋,变本加厉,又使得新问题层出不穷。

  二、提高司法公信力之对策研究

  司法公信力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采取加强教育培训、严格监督制约、规范执法程序等多种措施,司法机关齐抓共管,以期共同维护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 对司法人员而言,法律信仰和职业道德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持之以恒的过程。要确保司法队伍的纯洁性,维护司法公正,必须不断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经常性的教育工作,使忠诚、公正、为民、高效的司法理念转化为指导司法实践的准则,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朽思想的侵蚀,积极勇敢地同各种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作斗争,积极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加强司法业务能力培训,提升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各级司法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活泼且卓有成效的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法律专业水平。不断提高司法人员运用法律知识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和处理复杂社会矛盾的能力。通过达标考试,业务技能比武、规范化建设等措施让广大司法人员积极参与,共同提高。

  (二)加强监督制约,在制度管理上予以保障。国家要不断增加对司法工作的经费投入,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建立科学的经费递增机制,不断改善司法机关的办公和办案条件,改善装备条件。提高办案工作的科技含量,向科技要效率。同时又要注意节约司法资源,力争以较小的司法投入,取得较大的执法效果。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进一步强化效率意识,合理安排,统筹兼顾,缩短办案期限,杜绝案件久拖不决。

  司法人员违法违纪办案,虽然仅是个别现象,却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公正严明的良好形象。因此,各级司法机关都要切实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加强司法队伍的廉洁自律建设,把廉政建设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在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廉洁自律教育,公正执法教育。加强对司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司法权被滥用,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加强对司法人员,特别是重要业务岗位人员八小时以外的监督。严肃查办司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对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刑讯逼供、造成冤案错案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自律意识不强,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及时做好预防纠偏工作,对不适合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辞退或者调离,确保司法队伍的纯洁性,从而更好地维护司法公信力。

   (三)坚持执法必严,有错必纠。

  严格执法,切实提高办案质量。质量是案件的生命,是司法机关公信力的关键所在。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一定要以对法律、对司法、对案件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办理每一起案件,严格执行每一个办案程序,使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严格执法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然而,受各种条件的制约,个别案件质量存有瑕疵是客观的。对存有瑕疵的案件,甚至发生的错案,都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应当及时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补救,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对确定为错案的,要及时按照法律规定查清责任,对失职渎职的司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赔偿或者补偿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并尽快兑现,防止因司法机关的推诿、拖沓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有过错责任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及时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当事人承认过错,取得当事人的谅解,兑现赔偿,防止当事人重复申诉,越级信访,影响司法机关形象。

  (四)科学地实行司法改革,加强法院与外界的沟通。首先,司法机关要树立司法中立、独立、公正、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等现代司法理念,努力摒除与现代司法理念不相符的习惯做法和制度,使司法客观规律得到具体落实和体现。办案中要强调案件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要使当事人或公众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以及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并进而接受和认可法院的判决。其次,加强审判管理,法院改革应当通盘考虑而不能有失偏废。严把立案关、审判关、执行关,在诉讼各个环节注重依法律程序办事。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管理、司法统计、宣传、调研、案件执行、基本建设等方方面面的工作,每一项都很重要,都不能偏废。在立案时,向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使当事人对可能的诉讼结果有一个正确和清醒的认识。在诉讼中,要不失时机地向当事人宣传法律。裁判文书之中,要正确引用法律,最好写明所引用法律条文,明之以法,寓教于判。实践中,有个别法院改革后,连内部人员自己都不清楚该找谁办事及负责,更何况案件的当事人?这种情况势必影响法院形象,影响司法改革形象。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作为一种“机关”运作久了,也有机关的不良表现,法院效率不高的表现有: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拖拉,扯皮推诿,手续繁杂,会议成灾,纪律松弛,不核算费用,官僚主义严重,形式主义严重等等。相应地提高效率、增强能力的途径是:从机构设置、管理制度、领导方式、人员素质、外部环境等多方面着手,通过科学的方法与途径不断进行改革。提高效率,改变形象,提升法院公信力。再次,重点推广一些措施及规避一些不当细节。例如,立案法官、庭前准备法官、案件裁判法官和执行法官应当积极履行释明权,视个案的不同和各自岗位的职能特点,设计不同的诉讼引导和判决疏导方案。立案法官主动告之审理中的注意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合法性规避的方案、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的内容及可能存在的法律后果,并加强证据的交换和庭前调解工作。而裁判法官要加强庭审职能、裁判说理和判后疏导工作,做到谁经手,谁解释,谁释明。 最后,加强司法宣传,让外界了解法院。相对于司法改革措施的稳步推进,而司法宣传滞后,也直接影响到了司法公信力。

  大量卓有成效的司法改革工作,只是由于宣传不到位,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渠道不畅通,当事人不了解。仅仅要求法官自己相信裁判的公正是远远不够的,他还必须让周围的人甚至广大社会公众相信他所作出的裁判是公正的,通过宣传引导,说服案件当事人和任何关注案件的人士接受裁判结果,消除人们对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上可能存在的合理怀疑。扩大宣传让大众了解法院、了解法官,可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拓宽非讼纠纷解决渠道,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现代社会权利救济方式有多种,并不限于诉讼救济。我们应当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工会妇联等社团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劳动仲裁、经济仲裁、民间调解等化解社会纠纷渠道的作用,建立健全以法院为主导的多渠道的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机制。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强调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以服务民生、维护民利为根本,以化解矛盾纠纷、节约司法资源为首要任务,积极拓宽诉调对接渠道,大胆探索全新对接模式,充分发挥“大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据此,笔者所在的肥西法院,也先后相应制定实施方案,付诸实践。一是探索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方式,在依法履行裁判职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纠纷的功能。通过与各种调解组织和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整合各种社会力量,构建诉调对接平台,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无缝对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是我国现存的三大调解机制。随着社会矛盾化解难度的增加,仅靠诉讼化解是远远不够的,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相互对接,以进一步发挥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显得十分必要。肥西法院根据地域特点和化解矛盾的需要,尝试设立“诉调对接中心”,在纠纷较多的乡镇诉调对接工作站,贯彻执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优势互补、调解优先、司法终局”的要求,建立健全一套切合实际的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机制。通过诉调对接的规范化,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纠纷解决渠道。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各种调解组织的调解公信力、矛盾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二是通过诉调对接模式,把大调解触角延伸到基层一线。通过有效开展联调、助调和委托调解工作,实现了全县委托调解、诉讼调解服务网络化。通过从村居委聘请调解联络员、特邀调解员,协助法官广泛开展非诉调解、委托调解和诉讼案件调解工作,将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层,极大地提升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统计资料显示, 2010年,全院四个基层法庭就地化解纠纷636件,占法庭全部案件总数的55.8%。2011年成功化解727件。参与当地党委政府解决涉诉群体性纠纷,对征地拆迁、土地流转、劳动争议、农民工工资等群体涉诉矛盾,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共同化解,2010年共化解此类群体性涉诉案件21件,2011年化解30件,无一信访投诉。

  目前,“诉调对接”体制下的“大调解”网络体系建设日趋完善。全县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75个、人民调解员3402人,履盖面达100%。已形成纵向包括委托“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网络,横向包括与综治、司法、公安、信访、劳动等有关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参与的调解工作格局。今年以来,共协作、委托调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近36件,纠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95%以上。2012年4月最高法院确定肥西法院为全国“诉调对接”42家试点法院之一,也是安徽唯一一家。

  开展联动司法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方法,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实践证明,以“诉调对接中心”为平台,妥善处理和解决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上半年,调解结案和当事人主动撤诉结案的案件666件,占结案总数的55.6 %,取得了较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上诉率仅9.7%,以高质量、高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只有让公众相信法律所表达的公正、公平、正义能够在司法活动中得到充分体现,司法才能获得权威和尊严,只有树立起对法院司法职能的信仰,法院的公信力才会在公众的认同中渐次达到。

  最后,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司法工作既要按照其自身规律去运作,又要为社会公众所认同。要注重全社会公信力之提高,相关机关与人员应具备法治理念、处处维持司法权威,那么,法院的各项工作就会顺利得多。比如媒体既可批评指责法院,也可以成为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法院裁判的载体,成为法治建设的强大推进力量。应当密切法院与其它机关的关系,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将司法公正自觉融入到社会正义中去,达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提高司法公信力不仅是法官的事情,更是全社会的事情,维护司法权威是所有法律职业者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和责任所在。

  作者单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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