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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三级法院合力联调化解个人与企业纠纷
发布时间:2012-08-16 14:29:49


     本网讯(通讯员 张行文 潘金芳)   周某等四人在企业改制中认为企业应为其补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起诉到法院,一二审均认为周某与企业之间的纠纷属于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出现的特殊现象,不属于受案范围。为使当事人罢访息诉,8月14日上午,广西三级法院在武宣法院召开案件协调会,寻找处纠途径。

    2009年,武宣县某汽车修理厂依据政府的文件规定进行改制,周某、甘某、欧某、武某等四人认为,他们是该汽车修理厂的职工,单位在改制过程中应为其补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并补偿经济损失,但遭到了拒绝。周某等四人遂向武宣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武宣县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周某等人的请求。

    周某等人不服,遂向武宣县人民法院起诉,经审查,法院认为,周某等人与某汽车修理厂之间的纠纷属于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出现的特殊现象,不属于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了周某等人的起诉,在周某等人上诉后,中院维持了原裁定。

    裁定生效后,周某等人提出了申诉,来宾中院经复查,驳回了周某等人的申诉。2012年,周某等人向区高院提出了申诉。区高院受理申诉后,对案件进行了详细审查,决定召开多级法院协调会,为周某等人申诉的案件进行协调,寻找解决该纠纷的途径,争取将矛盾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2012年8月14日上午,由区高院审监一庭副庭长程丽文带队,来宾中院审监庭庭长巫云一行到武宣法院召开三级法院联合协调会,会议还邀请了武宣县委政法委领导参加,会议讨论和协商申诉案件的解决办法。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协调中。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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