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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拦路跌倒受伤 法院调解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3-02-05 16:26:01


     本网讯(吴坚定 温凤娥)   因石场纠纷未能有效解决,村民采取拦路不让车辆通行,不让石场卖石渣,导致村民与拉运石渣车司机发生冲突受伤。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经过耐心调解工作,该案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江州区驮卢镇雷州村渌屯村集体与逐渌屯石场的发生纠纷,该案目前还在审理当中,然而当地村民却拦路不让车辆通行。2012年8月22日,被告吴晶到逐渌石场购买石渣用于生产水泥砖,运输石渣至逐渌屯水泥路路段时因通行问题与逐渌屯村民发生纠纷,争执过程中被告吴晶失手将原告甘进生推倒在路边,导致原告脖子受伤住院。原告甘进生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健康权,给其身体和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9707.59元。

    在充分了解案情后,该案件承办人召集原、被告双方开展庭前调解。被告吴晶表示:自己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不应该这么鲁莽地推搡原告,不然原告也不会受伤住院;同时辩称原告不应该拦路阻止车辆通行,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见被告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承办人转而对原告开展释法明理工作:逐渌屯与逐渌石场有纠纷,应当通过理性的方式解决,拦路本身就是不理智的行为,原告参与拦路行为,对于此次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通过法官的耐心讲解,原告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所在。在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告民事起诉状中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吴晶赔偿原告甘进生4800元,被告吴晶当庭支付了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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