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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一林业执法队长受贿后退赃自首被判
发布时间:2012-08-16 14:11:54


     本网讯(通讯员 陇鸿)   身为林业执法队长本应严格执法,却多次收受财物79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后退赃自首。8月15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漆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月被告人漆某担任该县林业局林业执法大队队长(同年4月任该县林业局木材流动巡查大队队长兼林业执法大队队长)以来,先后多次收受实得从事木材生意的老板付某、兰某、卢某等人的贿赂款共计7900元,为他们谋取利益。案发后被告人漆某退清了全部赃款,有自首情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漆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又有自首情节,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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