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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走高速货物被盗 运费变成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2-08-17 10:17:31


     本网讯(通讯员 胡延昭)   高速公路货物被盗,运费变成赔偿款。8月16日,江西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被告张某赔偿原告余某丢失及淋湿货物等全部损失共计70000元整,即时付清。

    2012年3月4日,原告余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张某负责将原告余某所有的一批货物从广州运至吉安,运费为7700元。当被告张某将货物运至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仓库,下车准备卸货时,发现车辆车顶的帆布被人割开,车厢里的百来箱奶粉被盗了,且有部分货物已经淋湿了。经原告余某统计丢失及淋湿货物金额为155010.8元,被告认为其自身也是受害者,且淋湿的货物的损失没有原告统计得那么多,双方达不成协议,原告余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丢失及淋湿货物的全部损失。

    法院受理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即为丢失货物和淋湿货物的具体数量,每箱货物的计算价格是多少。在调解中,双方对丢失货物的数量和计算价格都有异议,原告认为丢失货物为117件一听的奶粉,共计121244元,且都是按照厂家的出厂价计算的。淋湿的货物包装纸已经被损坏了,都不能卖出去。被告认为当时装货时并没有过磅,在高速过磅时显示的是61.19吨,车重20吨,实载35吨,超载了6吨多,实际上货物有41.19吨,丢失了大概100箱,按照厂家出厂价计算,丢失货物损失应为92100元,且淋湿的货物并没有损坏,对罐装奶粉并没有很大影响。主审法官认为,虽然被告在运输途中遭被盗,但是原告余某还是应支付运费给被告,且发生这种事情也不是被告希望的,被告本身也是受害者,希望双方能相互理解,各退一步。在主审法官近3小时的调解下,终于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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