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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委会计挪用公款用于家庭开支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20 09:59:02
本网讯(通讯员 邹晓明)
8月2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孙必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5月,被告人孙必江任丰城市九帆镇思里村委会会计期间,利用管理村委会现金的职务便利,先后挪用九帆镇政府委托思里村委会收取农户的水电费、公路集资款等共计人民币36687.64元,用于家庭开支。2011年11月,检察机关在核实九帆镇思里村账目时,找财务经办员孙必江谈话,被告人孙必江主动供述检察机关未掌握的其挪用思里村委会36687.64元公款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必江身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孙必江积极退赃,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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