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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因对合同有异议拒付货款遭诉
发布时间:2012-08-21 09:34:37
本网讯(通讯员 赖见兴)
合同履行中,因双方对合同标的物的计算方式等存有异议,收货方拒付货款,双方为此诉诸法庭。近日,经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江西某水泥厂同意在二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王国为石膏款12000元;原告同意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2010年8月8日,原告王国为与被告江西某水泥厂订立《石膏消耗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石膏,被告按生产出的水泥每吨向原告支付石膏款6.4元;供应期限为2010年8月8日至2011年8月8日。合同订立后,原告开始向被告供应石膏,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供货之日起至2011年5月的石膏款。2011年6月至8月,因原、被告对石膏的计算方式、数量等存有异议,被告拒绝支付石膏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石膏款1900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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