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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两月内盗窃17次价值30余万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21 10:24:55
本网讯(通讯员 徐春)
三个小偷,一个刑满释放仅20余天,一个刑满释放不足半年,三人相约盗窃九江市内的公司企业,所盗之处几乎覆盖全市。8月17日,江西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曹昌明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周大金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建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曹昌明、周大金携带大量作案工具,由张建负责开车,在德安县、九江县、瑞昌市、共青城、湖口县、武宁县、永修县等地盗窃作案12起共17次,盗窃时间一般都选在凌晨时分,曹和周负责动手行窃,张负责接应,盗窃的场所均为市内各大公司企业,且二人直奔各被盗公司的财务室行窃。被盗企业达17个之多,所盗财物有人民币、笔记本电脑、手机和香烟,窃得财物共计326120元。 2011年10月27日,九江县公安局报案,经立案侦查发现被告人曹昌明、周大金、张建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1年12月26日在南昌火车站将被告人周大金抓获,并根据被告人周大金提供的线索,于同日在萍乡金鱼石省界站将被告人曹昌明、张建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昌明、 周大金、张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7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2621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曹昌明、周大金、张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昌明、 周大金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昌明、周大金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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