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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男子凌晨撬门抢劫店内财物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21 14:12:09
本网讯(通讯员 袁银保)
8月1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华、梁友平、邓洪清、刘顺新、李涛、吴兵、吴文林有期徒刑7年6个月至1年,缓刑1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查明,2011年10月14日、16日、31日和11月6日,被告人刘华、梁友平、邓洪清、刘顺新、李涛、吴兵、吴文林等人便持刀、戴口罩等,时分时合,采取撬门方式,先后在3家小超市和1家烟酒店进行抢劫4次,劫得现金和香烟,赃款赃物共计价值18800元。其中,被害人袁金国被殴打至轻微伤丙级。其中,被告人刘华为主抢劫4次,被告人梁友平与邓洪清参与抢劫4次,金额均共计18800元;被告人刘顺新参与抢劫3次,金额共计16800元;被告人李涛参与抢劫2次,金额共计5800元;被告人吴兵参与抢劫1次,金额共计3000元;被告人吴文林参与抢劫1次,金额共计2000元。 2012年5月3日,被告人刘华、刘顺新、李涛的亲属赔偿被害人袁金国现金、香烟等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元,其中被告人刘华赔偿2840元、刘顺新赔偿2830元、李涛赔偿2830元。同日,被告人刘华、李涛、吴文林的亲属赔偿一超市老板香烟损失等共计人民币3500元,其中被告人刘华赔偿1100元、李涛赔偿1100元、吴文林赔偿1300元。两被害人对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中,被告人刘华、邓洪清、刘顺新的亲属共同赔偿烟酒店主香烟损失3000元、另一超市老板现金及香烟损失10000元。两被害人对被告人刘华、邓洪清、刘顺新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华、梁友平、邓洪清、刘顺新、李涛、吴兵、吴文林结伙以暴力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华系主犯,被告人梁友平、邓洪清、刘顺新、李涛、吴兵、吴文林系从犯,七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刘华、邓洪清、刘顺新、李涛、吴文林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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