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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期被除名 起诉维权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2-08-23 10:43:35
本网讯(通讯员 杨春静)
某单位女职工蒋玲怀孕生子期间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因为休假未能及时续约,产假过后蒋玲到单位报到,单位拒绝为其安排岗位,声称蒋玲已经被除名。一怒之下,蒋玲将单位起诉至江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和报销生育费用。日前,泉山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蒋玲的诉讼请求。
2006年起,大专毕业的蒋玲到徐州某医疗公司任职,双方逐年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自2009年9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2010年6月,蒋玲怀孕,因为有先兆流产的迹象而且妊娠反应特别厉害,蒋玲持医院出具的建议休息的病情证明书向单位请假,单位认为不符合休假规定未予批准,蒋玲一直坚持工作到2010年11月底。眼看最后一份合同就要到期,单位却没有直接与蒋玲续约,而是让蒋玲与某劳务有限公司另行签订劳动合同。蒋玲对此百思不得其解,几次找单位协商都没有得到合理的解释,她便拒绝了另行签订新合同的要求。2010年12月1日起,单位便不再蒋玲为安排工作,也不再为她支付工资,蒋玲只得回家待产。2011年3月5日,蒋玲剖腹生育一子,此后在家休产假。2011年7月,蒋玲回到单位,单位说已经对其下过除名决定了,她已经不再是单位的员工,并拒绝支付蒋玲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和生育费用。 多次奔走讨要说法未果,蒋玲只得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在向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裁定不予受理后,2012年4月12日,蒋玲将单位起诉至泉山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付工资和报销生育费用共1614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虽然在2010年11月30日期满,但是由于原告当时正处于孕期,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原告孕期、产期、哺乳期满时终止,在哺乳期满前,原被告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依据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顺延至原告孕期、产期、哺乳期满时终止。在哺乳期届满前,被告虽没有安排原告工作,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原告工资,故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该单位支付蒋玲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孕期的工资1752元,2011年3月至6月产假期间的工资3200元,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哺乳期满为止的工资6993元,并支付蒋玲因生育产生的费用420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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