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遂川一村书记挪用公款65万元被公诉
发布时间:2012-08-23 14:26:58
本网讯(通讯员 郭冬根)
身为村组织负责人,不管好用好为村民发家致富的钱,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钱挪用于个人营利活动。近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曾某挪用公款案。
2010年1月至2010年5月间,被告人曾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欺骗手段,以向农户发放征地款的名义,先后三次从村委会开具现金支票,将征地款合计65万元转至其个人银行账户中,用于其本人及他人经营性活动的资金周转。2012年4月16日,被告人曾某主动到反贪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归还了所挪用的征地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曾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许国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