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邓涛)
8月2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甘顺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1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甘顺军与吴洛海(未满14周岁)、“斌斌”(真名不详,在逃)3人在丰城市李庄街道新希望网吧上网。“斌斌”提议抢劫出租车司机,被告人甘顺军和吴洛海表示同意。后于同年11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甘顺军与“斌斌”、吴洛海3人来到丰城市老城区十字街附近,拦下被害人黄才琳的出租车,谈好价钱后上车往丰城发电厂方向行驶。当出租车行驶到丰城工业园华伍职业学校附近时,“斌斌”手持水果刀对黄才琳进行威胁,黄才琳被迫停车。被告人甘顺军、吴洛海下车站立司机旁边,“斌斌”抢走出租车钥匙,3人从出租车内抢得人民币70余元后逃离现场。2012年4月25日,被告人甘顺军在其父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甘顺军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抢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