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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因合伙经营咖啡厅闹纠纷
发布时间:2012-08-24 11:03:16


     本网讯(通讯员 陆耀立 谭金玉)   两人本来是很好的异姓兄弟,协议合伙经营咖啡馆项目,因经营管理意见不同而反目对弈公堂。8月23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合伙纠纷。

    2012年3月7日,原告冉某和被告陈某签订合伙协议,合同约定合伙经营咖啡馆项目,总投资为壹拾万元,由陈某负责出资,冉某负责营业后的经营和管理。合同约定合伙期限暂定两年。同时约定,合伙经营的利润分配事宜。

    签订合伙协议后,冉某和陈某都按合伙协议履行了合伙义务。合伙经营一个月后,冉某、陈某双方发生一定分歧。4月25日,陈某以双方发生分歧无法合伙经营为由,要求冉某给其退还金180000元,其就退伙。当晚冉某筹集退伙资金给陈某后,与陈某协商退伙事宜时,陈某反让冉某无条件退伙,不让冉某经营管理合伙的咖啡馆了,还要解除与冉某的合伙协议。冉某一直要求陈某按合伙协议履行,陈某一直拒绝,遂冉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伙协议有效。

    法庭上,被告陈某出具人证证明原告冉某已经离开咖啡馆于别处上班。原告冉某辩论到协议是原、被告双方自愿的情况写签订的,中间虽发生些矛盾,但并不影响合伙协议的有效,且合伙协议是两年的期限还没到期,原告离开并不存在违约问题,因为协议约定中没有此项规定。反是被告陈某另聘他人是违约行为。若是合伙协议不能继续履行,也应适当给与冉某适当补偿,毕竟冉某作为经营管理者是要付出了脑力和体力的。被告陈某辩论到合伙协议已经执行了两个月,也是按照双方的约定来执行的,原告很多事很多时候自作主张,被告也未曾说过他。但两个月以来由于原告经营管理的问题让被告亏损,且合伙解除协议有约定,一方违反,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关于合伙协议是否继续履行问题,我方认为协议已经解除了,就不存在履行了。且原告于4月25日领取工资以后,就未曾到咖啡馆上班,原告已通过自身行为表示同意解除了。原告说收到的特快专递不是解除协议通知,那么原告方应把收到的提交法庭以示证明,原告既然是负责经营管理的,不上班又怎么能够管理呢。

    原被告双方最终也无法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主审法官宣告休庭并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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