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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一原交通局副局长受贿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24 11:37:18
本网讯(通讯员 林伟 李倩)
因贪欲原交通局副局长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大开“绿灯”从而多次收取好处费4.6万元人民币。案发后的张某对自己所犯罪行追悔莫及,如实交代受贿事实并主动退还了全部的赃款,从而获得轻判。近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张某原任贵港市覃塘区交通局副局长,而吴某、何某、祝某、韦某、黄某五人在覃塘区承包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与村民有纠纷,需要通过被告人张某协调解决,拨付工程款也要经其签字同意。在2007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分管公路建设的职务便利,在审批、拨付工程进度款的过程中,分多次非法收受吴某等五人送的好处费合计人民币4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期担任贵港市覃塘区交通局副局长期间负责管理公路建设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出所得全部赃款人民币46000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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