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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申报林权证“玩猫腻”遭起诉
发布时间:2012-08-27 09:46:20


     本网讯(通讯员 程世哲)   杨某申报林权证时“玩猫腻”使林地使用年限延长了二十年,在将该林地转让给崔某后,林业部门经查实属造假对林权证依法变更。崔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返还部分转让款并赔偿。近日,该案经安徽广德县法院一审、宣城市中院二审,最终判决杨某返还崔某二十年的转让款21万余元,并赔偿违约金。

    2003年6月10日,杨某与某林场签订了《山场承包合同》,取得了山场三十年的承包经营权。2008年3月,杨某获颁林权证,终止日期为2053年12月30日。2009年7月19日,杨某将该山场转让给崔某,双方签订转让合同书,约定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53年12月30日本林权证终止日止。转让金共计人民币105万元整。2011年3月,广德县林业局发文告知,因杨某在申办林权证过程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致该宗林地使用年限登记错误,其合法使用年限应至2033年12月30日止,并重新做出林权证确定上述林地承包经营期限只能至2033年12月30日。崔某认为杨某构成违约,诉至法院,要求将所签订的转让合同书期限变更为至2033年12月30日止,杨某返还崔某合同转让款368152.26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法院认为,杨某与崔某于2009年7月19日签订的转让合同书,除2033年12月31日至2053年12月30日的承包期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外,其余部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在上述合同中,杨某的主要义务是依约定将涉案山林至2053年的林权转让至某公司名下,但由于上述林权经变更确认杨某实际只拥有至2033年的林权,客观上并不能履行转让上述山场至2053年林权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并导致崔某实际多支付了部分转让价款,对此,杨某应承担相应责任。崔某诉请变更合同的标的期限及返还多支出部分的合同转让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崔某诉请杨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明显过高,酌情予以调整,以多支付的转让款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计算。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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