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鄂自样)
欠贷还钱,天经地义,急需偿还逾期贷款的老子,不得不把自家种植的杉幼林出卖予以偿还。8年后杉幼林长大成林增值,儿子以老子卖幼林偿还贷款不知情为由,诉请法院确认老子卖林签订的协议无效。日前,广西天峨县法院对该起确认协议无效纠纷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决驳回儿子的诉讼请求。
天峨县向阳镇村民老钟(化名)早年因家庭贫困,以老钟、儿子阿华(化名)名字分别向当地信用社贷款各3000.00元解决困难,逾期无钱偿还贷款本息,老钟一家商定出卖自家种植的杉幼林一片予以偿还。决定后,招来买主阿国(化名)商谈卖林事宜,双方经现场勘查指界确定后、达成买卖幼林的协议,协议约定卖价14000.00元,2011年2月底前由买方砍伐出卖。2003年2月28日,双方签订了买卖幼林的协议,买主当日即支付了买林款10000.00元,余款待砍伐林木时付清。当日老钟卖林得款后,将款拿到信用社偿还一家(两户头)所欠的全部贷款。2011年12月,老钟大儿子阿华,以父亲卖林不知情,侵占其份额财产为由,诉请法院确认卖林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老钟作为一家之主,代表全家处理家庭事务,行使一切权利,其签订的卖林协议意思真实、合法有效。卖林得款后,当日即将款拿到信用社偿还一家两户头的全部贷款。此后,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阿国年年对该诉争林木进行管护,阿华声称不知道该诉争林木已出卖给阿国不符合情理。8年后的今天,阿华以不知情为由主张权利,旨意存在虚假,诉讼明显失效,其主张不知情也未提供确凿证据证实。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