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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因征地补偿款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2-10-15 14:15:16
本网讯(通讯员 谢元九 刘为嵩)
原本和睦的兄弟,却因一笔征地补偿对簿公堂。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进行一审判决,判决征地补偿款计人民币41890元,由原告舒某水、被告舒某金、第三人舒某石三户家庭平均分配。
1983年林业三定时,舒某水一家八个人共同承包了一片山林。2010年山林确权时,该承包林地的经营使用权登记为舒某金、舒某水、舒某石共有。 2011年2月,因国家修建铁路征用了该承包林地部分土地,给付征地补偿款35340元,舒某金、舒某水、舒某石三兄弟对此进行了平均分配。之后又因修建铁路征用该片承包林地,并给付征地补偿款41890元,补偿款于2011年6、7月汇入舒某金银行账户。舒某金收到该补偿款后未进行分配。故舒某水将舒某金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舒某金将所收受的征地补偿款41890元,按照兄弟三人平均分配。 舒某金认为1983年一家人承包的林地,当时村里是根据八个家庭成员进行分配的,即现在要进行分配也应当按照八个人平分,已去世的由其继承人获得,故该林地承包经营权不仅属于三兄弟。舒某水无权单独起诉自己要求对林地、林木补偿款按三兄弟平均分配。舒某水诉称其要求分配的征地补偿款系兄弟三人所有,即应当将舒某石追加为本案第三人。 舒某石认为,在变更登记时,山林共有人并未对该山林承包权进行分割,该山林权仍为八人共有。现因征地获得补偿款,该补偿款也应当按八份进行分配。考虑到父亲和祖母去世,姐妹出嫁,舒某石请求法院将41890元征地补偿款由兄弟三人各得八分之一,母亲得八分之五。 法院认为, 1983年林业三定时,该山林权属确实属于八位家庭成员,但是在2010年4月27日于都县人民政府对该承包山林再次确权时,通过颁发林权证的形式明确该山林的林权所有人为原、被告及第三人,即现该山林的林权及因林权产生的其他收益均应由该三户家庭在颁发林权证时的家庭成员享有,故作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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